納稅申報收入調整的處理例解(上)
按權益法核算長期股權投資對初始投資成本調整確認收益
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采用權益法核算。投資企業取得對聯營企業或合營企業的投資以后,對于取得投資時點上投資成本與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之間的差額,應區別以下情況進行會計處理:
其一,初始投資成本大于取得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兩者之間差額,會計準則不要求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
其二,初始投資成本小于取得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兩者之間差額,應計入取得投資當期的營業外收入。
稅法規定,長期股權投資應按歷史成本確認初始投資成本,不影響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在處置長期股權投資時,根據處置價格與初始成本的差額確認應納稅所得額,為此,在進行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應將會計確認的營業外收入的金額作為納稅調減額。
【案例3】A公司于2013年1月1日取得B公司30%的股權,實際支付價款3 000萬元。取得投資時被投資單位B公司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為12 000萬元。則:A公司長期股權投資初始成本為3 600萬元,確認營業外收入600萬元。
在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應將600萬元填入附表十一《長期股權投資所得(損失)明細表》的第5列,此數結轉到附表三《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第6行“權益法核算對初始投資成本調整產生的收益”第4列“調減金額”中,然后結轉到主表第15行“減:稅調整減少額”全額做納稅調減處理。
按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持有期間的投資損益
投資企業在計算確定投資損益時,應以被投資單位實現凈利潤(凈虧損)的基礎上經過適當調整后確認為投資損益。被投資企業宣告進行利潤分配時,投資企業不確認投資收益,只作為股權投資成本減少處理。
稅法規定,企業權益性投資取得股息、紅利等收入,應以被投資企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利潤分配或轉股決定的日期,確定收入的實現。投資企業享有的被投資企業的凈利潤的份額,不影響應納稅所得額,應作為納稅調減項目;投資企業承擔的被投資企業的凈虧損的份額,也不影響應納稅所得額,應作為納稅調增項目。
【案例4】A企業于2012年取得B公司30%的股權, 采用權益法核算。2012年B公司實現稅后凈利潤2 400萬元(調整后),A企業按權益法確認的權益性投資收益為720萬元。2013年4月B 公司分派現金股利2 0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