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購人員不可不知的“營改增”影響
“營改增”試點已經逐步覆蓋了交通運輸、現代服務、郵政和電信等多個行業。這些行業隨之進入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并存的局面,那么專用發票與普通發票對采購成本有何影響?營業稅發票和增值稅發票并存的情況下是否都可以收取?收取專用發票時有什么講究?鉑略財務培訓梳理幾個企業采購中常見的項目、成本的計算方式以及錯誤操作帶來的風險,為采購人員做決策時提供參考。
電信服務
從2014年6月1日起,電信業將進入“營改增”試點范圍,基礎電信服務和增值電信服務分別適用11%和6%的稅率。基礎電信服務,是指利用固網、移動網、衛星、互聯網,提供語音通話服務的業務活動,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帶寬、波長等網絡元素的業務活動。增值電信服務,是指利用固網、移動網、衛星、互聯網、有線電視網絡,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務、電子數據和信息的傳輸及應用服務、互聯網接入服務等業務活動,包括衛星電視信號落地轉接服務。
采購人員應當與財務部門確認本企業是否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如果是,那么就應該向供應商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而非普通發票了,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企業成本可以下降不少。
租入車輛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以下簡稱財稅[2013]106號)的相關規定,出租車輛同時提供司機為企業提供運輸服務應認定為交通運輸服務,屬于增值稅服務,稅率11%;只出租車輛的應認定為有形動產租賃服務,屬于增值稅服務,稅率17%。為避免稅務風險,在采購服務的合同或訂單中企業應明確服務項目是否包括司機。
倉儲服務和房屋租賃
企業租入房屋作為倉庫使用,如果屬于倉儲服務,根據財稅[2013]106號的相關規定,應認定為物流輔助業的增值稅服務,稅率6%;如果屬于房屋租賃,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等法規應按認定為租賃業的營業稅服務。這兩項業務的區分是實務中的難點,也缺乏明晰的指引。
倉儲服務是指利用倉庫、貨場或者其他場所代客貯放、保管貨物的業務活動。筆者認為,從業務實質出發,如果租賃倉庫的保安、管理人員是屬于客戶的,那么傾向于倉儲服務,應開具增值稅發票;如果保安、管理人員由出租方提供,那么傾向于租賃,應開具營業稅發票。建議企業根據業務實質在合同簽訂時審閱相關條款,規避稅務風險。
不同發票的成本查看和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