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變化及其對內資企業的影響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2007年11月28日國務院第197次常務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該條例的實施標志著長期以來我國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度“并行”的終結,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實現了“兩法合并”。新企業所得稅法在稅率、稅前扣除、稅收優惠等方面都有較大程度的變化和創新,也給內資企業帶來深遠的影響。
一、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變化
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變化項目有32條之多,其中最主要的變化有以下幾點:
(一)稅率的變化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之前企業季度盈利或新辦企業在年度中間獲利,需要換算成全年的稅率(小于等于3萬元為18%,小于等于10萬元且大于3萬元為27%,大于10萬元為33%)計算應納稅所得,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應納稅所得為盈利額乘相應的稅率,不需要換算成全年的利潤和稅率。現在兩法合并后統一稅率為25%,照顧稅率為15%、20%(高新技術企業或微利企業)。其中能夠適用15%優惠稅率的企業只限于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適用20%優惠稅率的企業有兩種:一是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二是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非居民企業。
(二)計稅工資的變化
兩法合并后計稅工資取消,形成內外資統一的工資核算辦法。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合理的職工工資薪金,準予在稅前扣除。”在舊稅法中只有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以及部分高新技術企業才可以享受此項政策,此項條款擴大了工資全額稅前扣除的范圍。當然,主要是取消了對內資企業按計稅工資進行稅前扣除的歧視性規定,同時避免了對于職工工資薪金這部分所得的同一所得性質的重復課稅。
(三)廣告費的變化
新企業所得稅法未實施之前的計算基數為兩個,現在變為一個,即以《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第一行“銷售(營業)收入”為基數。同時,服裝生產企業廣告費由原來的2%變為8%;制藥業為25%;超出比例部分的廣告費支出可無限期向以后年度結轉扣除。具體規定有:1.考慮到高新技術企業推進新技術的必要廣告支出,高新技術企業的廣告費可在稅前據實扣除。2.糧食類白酒生產企業不屬于國家鼓勵類生產項目,其廣告費不得在稅前扣除。3.一般企業的廣告費支出按當年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包括2%、8%、25%)扣除,超過比例部分可結轉到以后年度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