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高管人員所得的低稅負設計方案(三)
(一)有關股權激勵的涉稅政策規定
1.取得股權激勵工具,如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業績股票等時的稅收政策規定。
根據相關規定,員工接受實施股票期權計劃企業授予的股票期權時,除另有規定外(如期權本身在授予時即約定可以公開交易),一般不作為應稅所得征稅。也就是說,在授予股票期權時,一般不產生納稅義務。無論是授予股票期權還是直接授予股票,其納稅義務都是發生在真正取得股票時。即若直接授予股票,納稅義務馬上發生;若授予股票期權,員工在接受實施股票期權計劃時,不發生納稅義務,當員工行權時才發生納稅義務。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票增值權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號)、《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6]902號)的規定,員工從企業取得股票的實際購買價(施權價)低于購買日公平市場價(指該股票當日的收盤價,下同)的差額,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其計算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的公式為: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行權股票的每股市場價-員工取得該股票期權支付的每股施權價)×股票數量,其應納稅額為:應納稅額=(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規定月份數×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規定月份數。
【案例4】甲為深圳證交所上市公司,2011年5月31日經股東大會通過一項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授予公司高管限制性股票。2012年2月1日,根據該計劃,2011年業績達到授予條件,公司于當日按每股10元的價格授予公司總經理李美20 000股限制性股票,并收到李美200 000元購股款。當日,李美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登記該股票,并且當日,該公司股票收盤價為25元/股。根據計劃規定,自授予日起至2013年1月31日為禁售期。禁售期后3年內為解鎖期,分兩批解鎖。第一批為2013年5月31日,解鎖50%。第二批為2014年5月31日,解鎖剩余的50%.2013年5月31日,經考核符合解鎖條件,公司對李經理10 000股股票實行解禁。當日,公司股票的市場價格為35元/股。李經理與2013年10月15日將10 000股票以40元/股的價格賣出。2014年5月31日,經考核不符合解禁條件,公司根據計劃實施懲罰性措施,從李經理處回購該部分股票注銷,并將當初的購股款50 000元返還給李經理。
(一)涉及個人所得稅計算
限制性股票批準日期為2011年5月31日,授予日為2012年2月1日。限制性股票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實際解鎖日。2013年5月31日,由于公司業績符合要求,根據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李經理的10 000股限制性股票解禁,獲得了在二級市場公開出售的權利。該日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應納稅所得額=(25+35)÷2×10 000-200 000×10 000÷20 000=200 000(元)
應納稅額=(200 000÷12×25%-1 005)×12=37 940(元)
由于限制性股票計劃從實際批準日到禁售期結束至少是1年。因此,從實際批準日到實際解禁日肯定大于12個月。因此,這里“規定月份數”直接取12。2013年10月15日將10 000股票以40元/股的價格賣出。屬于在深圳證交所公開交易股票取得的所得,目前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2014年5月31日,由于經考核不符合解禁條件,李經理剩余的10000股限制性股票沒有解禁,而是被公司回購注銷了。其只能取得了當初的購股款返還,并沒有取得任何形式的所得,因此,不需要納稅。
另外,股票增值權僅是股票期權的另一種表現形式,其實質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6]902號)第四條所規定的,即“凡取得股票期權的員工在行權日不實際買賣股票,而按行權日股票期權所指定股票的市場價與施權價之間的差額,直接從授權企業取得價差收益的,該項價差收益應作為員工取得的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所得,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是基本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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