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39—公允價值計量》對比《IFRS 13—公允價值計量》
2014年1月28日,財政部發布《關于印發<企業會計準則第39號——公允價值計量>的通知》(財會[2014]6號)。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范圍內施行,鼓勵在境外上市的企業提前執行。本準則不要求追溯調整。
2006版準則關于公允價值計量的相關會計處理規定分散在投資性房地產、資產減值、企業合并、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等多項會計準則中。公允價值計量準則規范了公允價值定義,明確了公允價值計量的方法和級次,并對公允價值計量相關信息的披露做出具體要求。公允價值,是指市場參與者在計量日發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項資產所能收到或者轉移一項負債所需支付的價格。有序交易,是指在計量日前一段時期內相關資產或負債具有慣常市場活動的交易。清算等被迫交易不屬于有序交易。企業應當將公允價值計量所使用的輸入值劃分為三個層次,并首先使用第一層次輸入值,其次使用第二層次輸入值,最后使用第三層次輸入值。
新發布的公允價值計量準則與2013年1月1日起生效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3號——公允價值計量》基本一致。另外,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3號也與美國公認會計原則在公允價值的含義及計量和披露要求上一致(除了措辭和形式上的細微差異)。但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和美國公認會計原則采用的減值模型不同。此外,關于對投資公司投資的公允價值計量,國際財務報告準則與美國公認會計原則的會計要求不同;對具有可隨時要求償還特征的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計量也存在不同的要求。
詳細請下載:《CAS39—公允價值計量》對比《IFRS 13—公允價值計量》.pdf
相關: 2014年八項會計準則大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