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貨物是否收匯后才能辦理退稅?
我公司為生產企業,生產的產品主要用于出口,享受免抵退稅政策。我公司納稅信用等級為A,被外匯管理部門列為B類企業,被海關列為B類企業,上年度收匯率為65%.我公司出口產品在單證齊全情況下,是否要收到外匯后才可辦理退稅?
2014年4月11日答復: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提供收匯資料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0號)規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業,在申報退(免)稅時,對已收匯的出口貨物,應填報《出口貨物收匯申報表》(附件1),并提供該貨物銀行結匯水單等出口收匯憑證(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的為收取人民幣的收款憑證,原件和蓋有企業公章的復印件,下同);對暫未收匯的出口貨物,生產企業應在《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的“單證不齊標志”欄(第20欄)中填寫“W”,暫不參與免抵退稅計算,待收匯并填報《出口貨物收匯申報表》后,方可參與免抵退稅計算;對不能收匯或不能在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期的截止之日內收匯的屬于本公告第五條所列的出口貨物,按本公告第五條的規定辦理:……
三、自2014年5月1日起,出口企業上一年度收匯率低于70%(外匯管理局、人民銀行提供的企業上一年度出口收匯金額,加上企業申報并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的不能收匯金額合計,占企業申報退(免)稅的上一年度出口貨物出口額的比例)的,該出口企業當年5月至次年4月申報的退(免)稅,按本公告第二條的規定執行。
根據上述規定,貴公司上一年度收率匯為65%,低于70%.貴公司當年5月至次年4月申報退(免)稅時,應填報《出口貨物收匯申報表》,并提供該貨物銀行結匯水單等出口收匯憑證后,方可參與免抵退稅計算。
【新出臺政策及二次回復意見】再次回復時間:2014年9月20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退(免)稅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1號)規定:
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提供收匯資料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0號)第三條、第九條停止執行;第二條規定的申報退(免)稅須提供出口貨物收匯憑證的出口企業情形,調整為下列五類:
(一)被外匯管理部門列為C類企業的;
(二)被海關列為C、D類企業的;
(三)被稅務機關評定為D級納稅信用等級的;
(四)主管稅務機關發現出口企業申報的不能收匯的原因為虛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