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總部分熱點涉外稅收優惠政策
隨著經濟全球化不斷深入,各種涉外經濟政策為國內的經濟發展帶來了有目共睹的推動作用。而“涉外稅收政策”近年來也成為很多大中型企業關注的話題。南京地稅就部分熱點涉外稅收政策做了梳理盤點。
境外建筑工程:暫免征收營業稅
建鄴區辦稅服務廳來了個代開建筑業發票的納稅人,一般這時候能開票拿到工程款是件很開心的事,但這人卻心事重重的樣子,大廳值班長主動跟他交流起來。原來該單位接到某境外建筑業項目的邀約,工程金額約1個億,對他們來說是個大項目。但是如果外派員工出境,加上相關的稅費考慮,預期成本較高,利潤有限,他們正在考慮是否接下該單業務。值班長一聽立即把他帶到咨詢輔導區把相關優惠政策一并查找打印給他。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1號)第三條的規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以下簡稱境外)提供建筑業、文化體育業(除播映)勞務暫免征收營業稅。
因此,該單位此項1億元的建筑業應稅收入屬于“境內單位在境外提供建筑業勞務”,暫免征收336萬元的營業稅及附加。對于該項優惠政策,納稅人表示“太好了!這樣的話我們走出去接境外的業務就會少了很多顧慮。這是政府扶持、鼓勵我們走出去的一項好政策,希望這樣的政策越來越多。我們也會越來越有干勁,努力在境外開拓一片新市場!”
境外分支機構:所得稅可限額抵免
某區一家大型企業集團在新加坡投資成立了一家境外分支機構,財務主管張經理專門前往稅務機關請教關于境外分支機構的稅收政策問題。
法規科的涉外稅收政策專家小李向張經理介紹說:境外分支機構的稅收優惠政策很多,具體包括:境內企業從境外分支機構取得的營業利潤,該營業利潤在境外所繳納的所得稅額可以從企業境內外應納稅總額中限額抵免;居民企業應就其來源于境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財產轉讓等所得在境外已扣繳的預提所得稅,以及從其直接或者間接持股方式合計持股有20%以上(含20%)股份的外國企業中分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該外國企業在境外實際已繳納的所得稅稅額中屬于該項投資收益負擔的稅額部分,可以從境內企業的境內外應納稅總額中限額抵免。上述超過抵免限額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個年度內用每年度抵免限額抵免當年應抵稅額后的余額進行抵補。
張經理對涉外稅收政策并不熟悉,聽小李這么一說,心里就有了底,他把優惠政策認真記錄下來,并從稅務局獲贈一份稅務干部自己整理的涉外稅收政策匯編。他高興地表示:企業向境外發展,不僅得到了國家的優惠政策扶持,更得到了稅務干部的優質服務,這讓企業對未來進一步的發展感到信心十足。
境外租不動產:無需代扣代繳
南京市雨花臺區某外貿企業,產品常年在新加坡銷售。為了方便經營,該企業向新加坡某倉儲公司租賃了一處倉庫用于存放貨物,并簽訂了不動產租賃合同。最近,該企業需要將租賃費向新加坡公司進行匯付,向稅務機關咨詢該項費用是否需要代扣代繳營業稅?稅務人員告訴該企業,出租的不動產在中國境外的不征收營業稅。
稅務人員解釋,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的規定,條例第一條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條例規定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二)所轉讓的無形資產(不含土地使用權)的接受單位或個人在境內;(三)所轉讓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在境內;(四)所銷售或者出租的不動產在境內。由于該公司租賃的倉庫位于中國境外,不屬營業稅征收范圍,因此,該項租賃費不需要在中國境內繳納營業稅,企業不需要進行代扣代繳。
同時,稅務人員提醒納稅人,對于不動產租賃所得是否繳納企業所得稅,應視境外企業所在國與我國是否簽訂稅收協定而定。根據我國和新加坡簽訂的稅收協定,該項租賃所得為不動產所得,不動產所在國有征稅權。因此該項業務在我國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否則,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的規定,租金所得,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是否屬于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