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重組 可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
產權關聯轉讓:不征營業稅
近年來國家不斷扶持裝備制造業發展,一大批自主知識產權的產品已經走出國門,成為國際市場上價廉物美的新選擇,而裝備企業強強聯合,也為企業快速發展壯大提供了強有力的支撐。前段時間,六合區一家專門制造汽車配件的老牌企業,將全部資產和負債轉讓給了另一家具有核心技術的裝備制造公司,成立了新的集團公司,在核心技術研發和生產能力上踏上了新臺階,市場占有率也有所提高。但是企業的趙會計在申報稅收時卻遇到了問題:因為是合并形成的集團公司,新公司的合并究竟符不符合國家不征收營業稅的條件,能不能享受優惠。帶著疑問,趙會計來到了六合地稅局。
稅務人員指出,《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營業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1號)規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債務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不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按照這個規定,納稅人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重組方式中,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的。這里的不征收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企業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二是與轉讓資產相關的債權、債務和勞動力也轉移給接受全部或部分實物資產的其他單位和個人。
該政策對于集團企業重組安排來說,無疑帶來了企業所得稅方面的極大利好。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集團企業內部之間股權或資產劃轉的稅務成本,有利于集團企業通過低稅負的重組實現資產或業務的剝離和重新劃分,優化集團企業內部的業務架構和資源配置。
特殊股權收購:不征企業所得稅
近期,南京某投資公司準備收購一家科技企業70%的股權,共計700萬元,其中70萬元股權用現金支付,630萬元股權用投資公司的股權支付。收購前就了解到該科技企業擁有2項獲得國際認可專利技術,價值是研發成本的數倍,投資公司是否需要為本次收購繳納企業所得稅?
稅務人員解釋,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以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09號)的規定,股權收購,收購企業購買的股權不低于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50%,且收購企業在該股權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處理:1.被收購企業的股東取得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2.收購企業取得被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3.收購企業、被收購企業的原有各項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和其他相關所得稅事項保持不變。因此,本次收購行為滿足上述政策要求,原有資產的計稅基礎可以保持不變,不需要為此繳納企業所得稅。
值得注意的是,企業重組需同時符合下列條件: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企業重組后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符合相關文件規定比例。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后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改制產權轉移:印花稅有優惠
近日,一名企業財務人員前往秦淮地稅辦稅服務大廳購買印花稅票并咨詢政策問題。該財務人員告訴稅務人員,他們企業進行了公司制改制,與另一企業簽署了《資產重組暨增發股份協議》,涉及到繳納印花稅的問題,不知道如何繳納。
稅務人員告知該財務人員: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過程中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83號)的規定,實行公司制改造的企業在改制過程中成立的新企業(重新辦理法人登記的),其新啟用的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或因企業建立資本紐帶關系而增加的資金,凡原已貼花的部分可不再貼花,未貼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公司制改造包括國有企業依《公司法》整體改造成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企業通過增資擴股或者轉讓部分產權,實現他人對企業的參股,將企業改造成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企業以其部分財產和相應債務與他人組建新公司;企業將債務留在原企業,而以其優質財產與他人組建的新公司。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業,其新啟用的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凡原已貼花的部分可不再貼花,未貼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分立包括存續分立和新設分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