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分期繳納個稅常見問題解答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第83次常務會議決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于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稅務總局隨后印發《關于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明確了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分期繳稅相關問題。稅務總局所得稅司有關負責人就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1.什么是非貨幣性資產?
答:非貨幣性資產,是指現金、銀行存款等貨幣性資產以外的資產,包括股權、不動產、技術發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貨幣性資產。
2.什么是非貨幣性資產投資?
答: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就是以這些非貨幣性資產出資設立新的企業,或者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參與企業增資擴股、定向增發股票、重組改制以及其他類似的投資(包括股權換股權)。
3.為什么要擴大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分期繳稅政策實施范圍?
答: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民間投資逐步發展壯大。特別是近年來,在企業新設立、兼并重組、增資擴股、定向增發等經濟活動中,個人直接以股權、科技成果、不動產等非貨幣性資產進行投資的行為日益增多,這些行為大都涉及個人所得稅問題。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取得被投資企業的股權價值高于該資產原值的部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屬于個人財產轉讓所得,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但是由于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交易過程中沒有或僅有少量現金流,且大多交易金額較大,納稅人可能缺乏足夠資金納稅,導致征納雙方爭議較大,稅務機關執法也面臨兩難境地。為了解決上述問題,國務院在批復《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國發〔2013〕38號)中,批準上海自貿區先行試點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政策,探索解決之路。
近日,為進一步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緩解納稅人缺乏足夠資金納稅的困難,國務院決定自2015年4月1日起,將上海自貿區試點政策推廣至全國范圍內實施。隨即,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下發了配套文件,對相關問題進行明確、細化。
4.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分期繳稅優惠政策的核心內容是什么?
答:此次分期繳稅優惠政策的核心內容是: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如果一次性繳稅有困難的,可合理確定分期繳稅計劃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后,在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分期繳稅政策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這樣做,也與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的所得稅處理原則一致。
5.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為什么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實質為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和“對外投資”兩筆經濟業務同時發生。個人通過轉移非貨幣性資產權屬,投資換得被投資企業的股權(或股票,以下統稱股權),實現了對非貨幣性資產的轉讓性處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應對資產評估作價,對資產評估價值高出個人初始取得該資產時實際發生的支出(即資產原值)的部分,個人雖然沒有現金流入,但取得了另一家企業的股權,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關于“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的規定,應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反之,如果評估后的公允價值沒有超過原值,個人則沒有所得,也就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6.怎樣計算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個人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額?
答:根據公司法、企業會計準則、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應對非貨幣性資產評估作價,并據此入賬,經評估后的公允價值,即為非貨幣性資產的轉讓收入。
應納稅所得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資產原值-轉讓時按規定支付的合理稅費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20%
例1:2008年劉先生以1000萬元購得一塊土地。后其以此土地經評估作價2000萬元入股B公司。過戶時發生評估費、中介費等相關稅費100萬元。則劉先生以土地入股B公司時,應繳納個人所得稅180萬元【(2000-1000-100)×20%】。
例2:王先生、李先生最初各出資300萬元成立A公司。為促進企業發展壯大,王、李兩位與B公司達成重組協議,B公司以發行股份并支付現金補價方式購買王先生、李先生持有的A公司股權。其中,分別向兩位發行價值3000萬元的股份、支付300萬元的現金,在此過程中兩人各自發生評估費、中介費等相關稅費100萬元。那么,王先生、李先生應分別繳納個人所得稅580萬元【(3000+300-300-10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