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所得稅征免辨析
圍繞“股權(票)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征免所得稅”,業內總是爭議不休。今年全國稅收專項檢查將“資本交易”列為指令性項目,股息紅利分配相關的個人所得稅也必將成為檢查重點。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以超過股票票面金額的發行價格發行股份所得的溢價款,以及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列入資本公積金的其他收入,應當列為公司資本公積金。財政部印發的《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財會[2006]18號)規定,“資本公積”科目核算內容為“企業收到投資者出資超出其在注冊資本或股本中所占的份額以及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和損失等。”對以資本和股本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資本、股本的稅收征免,應根據投資者的身份,以及所投資企業類型的差異來區分。
企業投資者免征企業所得稅
作為企業投資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四條第二款規定:被投資企業將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的,不作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投資方企業也不得增加該項長期投資的計稅基礎。
被投資企業以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企業投資者在獲得轉增股本時不繳納企業所得稅;但由于不能增加長期股權投資計稅成本,在以后轉讓或處置股權時,也不得扣除轉增增加的部分,屆時也就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征免規定及歧義
涉及個人投資者的稅收政策主要有兩個文件,第一個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第一條的規定: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第二個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轉制為城市合作銀行過程中個人股增值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1998]289號)第二條的解釋及補充規定:(國稅發[1997]198號)文件中所稱的“資本公積金”是指股份制企業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將此轉增股本由個人取得的數額,不作為應稅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而與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資本公積金分配個人所得部分,則應當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
對此項個人所得稅征免產生的歧義有二:其一是只看到第一個文件而沒看到第二個文件,由此造成錯誤的理解,片面地認為個人取得的以所有來源形成的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數額,都不征收個人所得稅。而忽略了對不征稅的資本公積的來源還有限制規定,僅指“股份制企業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其二,是對(國稅發[1997]198號)文件中“股份制企業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這句話的理解有歧義,首先是把爭議的焦點放在有限責任公司是否屬于“股份制企業”這個問題上。有人認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屬于股份制企業,并由此得出錯誤的結論:只要是這兩類公司以資本和股本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就都可以不征個人所得稅。在各類媒體的諸多解讀、解答中,甚至是基層稅務機關在進行稅收征管時,常把不征稅范圍擴展到有限責任公司。
對個人所得稅征免的分析
筆者認為,正確理解上述文件的關鍵不在于去糾結“股份制企業是否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而在于正確理解“股票溢價發行”的慨念。
《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劃分為股份,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由此可見,只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劃分為股份后所對應的憑證才稱為股票。發行股票,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豆善卑l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七條規定:股票發行人必須是具有股票發行資格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已經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經批準擬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蹲C券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股票發行價格可以按票面金額,也可以超過票面金額,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額。”股票溢價發行即指發行人按高于面額的價格發行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