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準則新增的會計科目,你知道怎么用?
修訂后的《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的最大亮點之一是利潤表中正式增設“其他綜合收益”和“綜合收益總額”兩個項目。
修訂后的《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的最大亮點之一是利潤表中正式增設“其他綜合收益”和“綜合收益總額”兩個項目。在2015CPA考試新版會計教材中,“其他綜合收益”也做了相應變化。
“其他綜合收益”作為一級科目核算未在損益中確認的各項利得和損失扣除所得稅影響后的凈額。即原來記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核算的業務,新準則將其進行了分類梳理,將部分項目歸入“其他綜合收益”科目核算,這涉及到《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等多項具體準則的有關規定可分為兩種情況。
一是改頭換面,另起爐灶。
原來記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現記入“其他綜合收益”。如此變化,主要是因為“其他綜合收益”是指企業根據企業會計準則規定未在損益中確認的各項利得和損失扣除所得稅影響后的凈額。即以后終究會歸入損益類科目核算,只是當時業務還不適合直接歸入損益核算。
這就像百川歸海,需要中途轉個彎。
這個中轉站就是“其他綜合收益”科目,主要包括下面幾種情況:
其一,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減值及處置導致的其他綜合收益的增加或減少。還包括將持有至到期投資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時,重分類日公允價值與賬面余額的差額部分。
其二,長期股權投資確認按照權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資單位其他綜合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額導致的其他綜合收益的增加或減少。這其中又分為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對合營聯營企業投資,采用權益法核算確認的被投資單位除凈損益以外所有者權益的其他變動,導致的其他綜合收益的增加,不是資本交易,是持有利得。因此,不論是在投資單位的個別報表還是合并報表,均應歸屬于其他綜合收益。
第二種情況是對子公司投資,在編制合并報表時,只有因子公司的其他綜合收益而在合并報表中按權益法確認的其他綜合收益和少數股東權益的變動才是其他綜合收益,子公司因權益性交易導致的資本公積或留存收益的變動使得合并報表按權益法相應確認的其他資本公積和少數股東權益的變動不是其他綜合收益。
其三,自用房地產或存貨轉換為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轉換當日的公允價值大于原賬面價值,其差額記入所有者權益導致的其他綜合收益的增加,及處置時的轉出。
其四,可供出售外幣非貨幣性項目的匯兌差額,記入“其他綜合收益”科目。
二是一如既往,原封不動。
原來記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在新準則前提下,扔在“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核算”,坐看云起,按兵不動。例如: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授予日按照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貸方記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權益成份的公允價值變動仍記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事實上,長期股權投資核算一直是業界較有分量的業務,“其他綜合收益”核算涉及也較多。例如,長期股權投資核算權益法下“其他綜合收益”明細科目的核算是新準則亮點內容,也最具有代表性。主要變化如下:被投資單位其他綜合收益發生變動的,投資方應當按照歸屬于本企業的部分,相應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同時增加或減少其他綜合收益。
投資方全部處置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時,原權益法核算的相關其他綜合收益應當在終止采用權益法核算時采用與被投資單位直接處置相關資產或負債相同的基礎進行會計處理;投資方部分處置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剩余股權仍采用權益法核算的,原權益法核算的相關其他綜合收益應當采用與被投資單位直接處置相關資產或負債相同的基礎處理并按比例結轉。
例:A企業持有B企業30%的股份,能夠對B企業施加重大影響。當期B企業因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的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額為1200萬元。除該事項外,B企業當期實現的凈損益為6400萬元。假定A企業與B企業適用的會計政策、會計期間相同,投資時B企業各項可辨認資產、負債的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亦相同。雙方在當期及以前期間未發生任何內部交易。不考慮所得稅影響因素。A企業在確認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的變動時(單位均為“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