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轉讓股權的稅務處理及案例分析
[案例1]:某自然人股東轉讓股權的涉稅分析。2014年10月,王女士以現金100萬元創辦一家企業,2015年8月,王女士與李先生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協議約定:“王女士以90萬元的價格低于成本價將100%股權轉讓給李先生。”截止轉讓前,被轉讓企業的所有者權益為150萬元,其中注冊資本為100萬元,未分配利潤和盈余公積為50萬元。
涉稅風險分析:稅務機關認為該項股權轉讓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對股權轉讓的計稅依據進行核定,核定依據按照所有者權益150萬元計算。因此,該項股權轉讓的財產轉讓所得為:150萬-100萬=50萬。應繳納個人所得稅50萬×20%=10萬元。假設本案例的轉讓價格為120萬元,如果按照申報的轉讓價格120萬元計算,應繳納(120-100)×20%=4(萬元)個人所得稅,而稅務機關認為低于對應凈資產份額,核定計稅依據150萬元,即也應繳納個人所得稅10萬元。本案例說明了兩種情況,一種是申報價格低于了初始投資成本,第二種是雖然高于初始投資成本,但是低于對應的凈資產份額。
(三)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權利的核定方法
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房屋、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合計占資產總額比例達20%以上的企業,轉讓股權時,凈資產額須經中介機構評估核實。
[案例2]:某房地產企業自然人股東轉讓股權的涉稅風險分析。王先生持有某房地產公司M公司60%的股份,2015年2月他將股份轉讓給李先生,轉讓價款為6 000萬元。轉讓前M公司的所有者權益為8 000萬元,其中注冊資本為1億元,未分配利潤為-2 000萬元。M公司賬面上有預收房款2億元。如此,王先生申報個人所得稅的財產轉讓所得為6 000萬元-6 000萬元=0。理由是按照對應的M公司凈資產份額為4 800萬元,而轉讓價格為6 000萬元,并不低于占有M公司賬面凈資產份額。那么,該股權轉讓行為存在的稅收風險為何?
涉稅風險分析: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房屋、探礦權、采礦權、股權往往蘊含著較高的隱含增值,例如本例中雖然M公司利潤為負數,那是因為地產企業預收房款尚未結轉會計收入的原因,一旦結轉收入將會有大量的會計利潤產生,從而抬高所有者權益份額。再如股權,在成本法做賬情況下,盡管被投資企業已經實現了大量利潤,在被投資企業分紅時,此時投資企業不做任何會計處理,因此該項股權隱含著大量的增值。由于以上原因,根據《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第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公司的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房屋、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合計占資產總額比例達20%以時,在轉讓股權時,應該對目標公司進行評估,按照凈資產的公允價值份額核定計稅依據。
本案例中,假設經評估機構核實,M公司凈資產公允價值為3億元,那么張先生持有股權的轉讓價格應核定為3億元×60%=1.8億元,財產轉讓所得=1.8億元-0.6億元=1.2億元,應繳納個人所得稅1.2億元×20%=2 400萬元。
(四)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視為有正當理由的四種情形
《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第十三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視為有正當理由:(1)能出具有效文件,證明被投資企業因國家政策調整,生產經營受到重大影響,導致低價轉讓股權;(2)繼承或將股權轉讓給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關系證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3)相關法律、政府文件或企業章程規定,并有相關資料充分證明轉讓價格合理且真實的本企業員工持有的不能對外轉讓股權的內部轉讓;(4)股權轉讓雙方能夠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個人股權轉讓專項審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