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年度損益調整企業所得稅處理
近段時間以來,接到許多會員針對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而引起的企業所得稅問題,現筆者針對此問題作闡述:
以前年度損益調整涉及到收入和費用的調整。
1、針對以前年度費用的調整:
針對調整以前年度的成本費用,稅務機關又分為在次年的匯算清繳期內和匯算清繳期以外的調整及其他情形:
1.1、企業若是在匯算清繳期以內的調整,則根據國稅發[2009]79號規定“第十條納稅人在匯算清繳期內發現當年企業所得稅申報有誤的,可在匯算清繳期內重新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
1.2、企業若是在匯算清繳期以外的調整,則根據以下文件規定不得在稅前作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 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國稅發[1997]191號的規定:關于納稅人在納稅年度內應計未計、應提未提扣除項目不得轉移以后年度補扣的截止時間問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6]79號)規定的“企業納稅年度內應計未計扣除項目,包括各類應計未計費用、應提未提折舊等,不得移轉以后年度補扣”,是指年度終了,納稅人在規定的申報期申報后,發現的應計未計、應提未提的稅前扣除項目。
1.3、其他情形為企業因稅法或政策的規定作追溯調整的,則需要補申報可以稅前扣除。
2、針對以前年度的調整:企業由于自身的原因導致的少計、漏計以前年度收入,則通過以前年度損益科目調整,從而引起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企業需要通過補充申報。
補充申報引起的應納稅額的抵繳額或補繳額,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第41行“以前年度多繳的所得稅在本年抵減額”或第42行“以前年度應繳未繳在本年入庫所得稅額”。
3、針對收入未申報或成本費用多申報的處罰:
根據國稅發[1997]191號的規定:
一、關于納稅檢查中查出問題的處理
(一)對納稅人查增的所得額,應先予以補繳稅款,再按稅收征管法的規定給以處罰。其查增的所得額部分不用于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
(二)在減免稅期間查出的問題屬于盈利年度查增所得額部分,對減稅企業、單位要按規定補稅、罰款,對免稅企業、單位可只作罰款處理;屬于虧損年度多報虧損的部分,應依照關于納稅人虛報虧損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國稅函[2005]190號的規定:
“一、虛報虧損的界定。企業虛報虧損是指企業在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中申報的虧損數額大于按稅收規定計算出的虧損數額。
二、企業故意虛報虧損,在行為當年或相關年度造成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
三、企業依法享受免征企業所得稅優惠年度或處于虧損年度發生虛報虧損行為,在行為當年或相關年度未造成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適用《征管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