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辦公用房收取的滯納金繳營業稅嗎?
時間:2015-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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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網絡
問:某公司將其自有的辦公樓租給其他單位使用,雙方約定辦公樓的承租方在每季度第一個月的10號以前,支付租金。2014年第三季度,辦公樓的承租方因資金周轉困難,遂向該公司遞交了租金延緩申請,并于2014年底按合同約定的租金和滯納金足額支付給該公司,該公司就收取的租金部分繳納了營業稅。滯納金是否繳納營業稅?
答:《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條例第五條所稱價外費用,包括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罰息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不包括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一)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
(三)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根據上述規定,該公司企業出租辦公用房收取的滯納金屬于價外費用,應繳納營業稅并開具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