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計算的幾種簡便方法
企業所得稅是一個計算起來比較復雜的稅種,某些涉及企業所得稅計算的業務,雖然有明文規定的計算公式,但并不好理解。本文總結了一些簡便的計算方法,不但能提高計算速度,而且有助于加深對公式的理解。
非股權支付對應的資產轉讓所得的簡便計算
按有關規定,企業重組特殊性稅務處理情況下,交易中股權支付時,暫不確認有關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非股權支付應在交易當期確認相應的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例1]:甲公司一共擁有股權10 000萬股,為了將來能更好地發展,將80%的股權由乙公司收購,成為乙公司的子公司。假定收購日甲公司每股資產的計稅基礎為8元,每股資產的公允價值為10元。在收購對價中,乙公司以股權形式支付72 000萬元,以銀行存款支付8 000萬元。
一般計算方法:甲公司取得非股權支付額對應的資產轉讓所得=(被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被轉讓資產的計稅基礎)×(非股權支付金額÷被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10 000×80%×10-10 000×80%×8)×[8 000÷(72 000+8 000)]=(80 000-64 000)×10%=1 600(萬元)。
簡便計算方法:甲公司取得非股權支付額對應的資產轉讓所得=銀行存款支付對應的股份數×每股盈利額=8 000÷10×(10-8)=1 600(萬元)。
因投資未到位不得扣除利息支出的簡便計算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312號)的規定,凡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于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其不屬于企業合理的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一般計算公式:企業每一計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該期間借款利息額×該期間未繳足注冊資本額÷該期間借款額,同時,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也不得扣除。
[例2]:某公司2011年1月向工商銀行按照5.4%的年利率借入500萬元,向一家私營企業以8%的年利率借入200萬元,全年共發生利息支出43萬元,公司甲股東欠繳資本額300萬元。
一般計算方法:該公司2011年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200×(8%-5.4%)+(500×5.4%+200×5.4%)×300÷(500+200)=21.4(萬元)。
簡便計算方法:該公司2011年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借款利息總額-可扣除借款利息額=43-(200+500-300)×5.4%=21.4(萬元)。
不得扣除關聯方利息支出的簡便計算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明確指出,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 8]121號)的規定,非金融企業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2:1。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年度應付關聯方利息×(1-標準比例÷關聯債資比例)需要說明的是,年度應付關聯方利息應符合稅法對利息支出的一般規定,特別是應限制在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以內,超過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的利息也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