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32個地區的股權投資稅收優惠政策一覽
為鼓勵社會資本積極進行股權投資,推動高新企業、創業企業及地區經濟的發展,國家及各地政府先后出臺了大量促進股權投資基金企業發展的辦法,其中的稅收優惠及財政返還政策對于股權投資者極具吸引力。小編在查閱大量法律文件的基礎上,對我國32個省、市、縣的股權投資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了梳理,為境內外股權投資者提供法律參考。
國家層面:
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企業所得稅法》第31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一條所稱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是指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97條)。
適用條件:
(1)創業投資企業投資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職工人數不超過500人,年銷售額不超過2億元,資產總額不超過2億元。
(2)創業投資企業申請投資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時,所投資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當年用于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研究開發經費須占本企業銷售額的5%以上(含5%),技術性收入與高新技術產品銷售收入的合計須占本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含60%)。
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設在西部地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關于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8號)),創業投資屬于《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 年本)(修正)》(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13年第21號)中的“金融服務業”。
企業同時符合西部大開發15%優惠稅率條件,又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務院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條件的,可以同時享受。在減免稅期內,符合條件的企業可以按照25%的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減半征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
按照西部大開發的標準,西部地區包括:內蒙古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寧夏回族自治區、陜西省、甘肅省、青海省、重慶市、四川省、西藏自治區、廣西壯族自治區、貴州省、云南省、湖南(湘西)、湖北(恩施)、吉林(延邊)
32個地區:
1、北京
具體內容:鼓勵和支持從事創業投資業務的股權基金或管理企業按照《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十部委第39號令)進行備案,并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一條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七條的規定享受國家稅收優惠政策支持。股權基金或管理企業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業組織形式。自然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或者“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合伙制股權基金從被投資企業獲得的股息、紅利等投資性收益,屬于已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稅后收益。
法律依據:《關于促進股權投資基金業發展的意見》(京金融辦〔2009〕5號)
2、天津
具體內容:對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普通合伙人取得的投資收益或股權轉讓收益部分,個稅稅率適用20%。
法律依據:《促進股權投資基金業發展辦法》(津政發〔2009〕45號)
3、上海
具體內容:對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對有限合伙人取得的股權投資收益,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依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法律依據:《關于本市股權投資企業工商登記等事項的通知》(滬金融辦通〔2008〕3號)《關于本市股權投資企業工商登記等事項的通知》(滬金融辦通〔2011〕10號)
4、深圳
具體內容:深府〔2010〕103號文中第三條有關地方性所得稅優惠政策從2014年12月1日起停止執行。相關的財政獎勵政策繼續保留,例如,以公司制(或合伙制)形式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根據其注冊資本(或募集資金)的規模,給予一次性500萬—1500萬不等的落戶獎勵。
法律依據:《深圳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促進股權投資基金業發展的若干規定的通知》(深府〔2010〕103號)2015年2月深圳地稅局發布《關于合伙制股權投資基金企業停止執行地方性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溫馨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