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股利的會計與稅務處理
發放股票股利即送“紅股”,是上市公司利潤分配的形式之一,發放股票股利,對上市公司來說,并沒有現金流出,也不會導致上市公司的財產減少,只是將公司的留存收益(未分配利潤和盈余公積)轉化為股本。股票股利會增加股票數量(股數),同時降低股票的每股價值。對上市公司股東來說,股東持有的股票數量增加,但是持股比例不變。
下面以上市公司用未分配利潤發放股票股利為例,來說明一下股票股利的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問題
一、會計處理
(一)上市公司(即被投資企業)
被投資企業應當在該方案經股東大會或類似權力機構批準并在工商部門辦理完增資手續后,按實際發放的股票面值,借記“利潤分配——轉作股本的普通股股利”,貸記“股本”。
(二)投資企業(即上市公司股東)
最新的《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應用指南規定:被投資單位分派股票股利的,投資方不做會計處理,但應于除權日注明所增加的股數,以反映股份的變化情況。也就是說,投資企業收到股票股利時,不用作會計處理,只需在備查簿中登記所增加的股數。
原因是投資企業收到股票股利時,并沒有增加資產或所有者權益,持股比例也沒有增加。在股票未出售前,未實現增值,因此除權日不能將股票股利確認為投資收益。
二、稅務處理
(一)股票股利對企業所得稅的影響
首先,對于上市公司(即被投資企業)來說
企業用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只是所有者權益內部的轉換,并沒有增加收益,因此不涉及企業所得稅問題。
但是,上市公司應當就股本增加額交納印花稅,繳納印花稅可以計入當期損益稅前扣除。
其次,對于投資企業(即上市公司股東)來說,需要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1、取得股票股利時
作為投資企業,從原理來講,上市公司用未分配利潤派發紅股,相當于用未分配利潤向股東分配了股息、紅利,股東再以分得的股息、紅利對上市公司增資,增加上市公司股本。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三)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也就是說,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超過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享受免稅待遇。那么,符合條件的股票紅利,也應屬于免稅范圍。不符合條件的,要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四條規定:
企業權益性投資取得股息、紅利等收入,應以被投資企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利潤分配或轉股決定的日期,確定收入的實現。
因此,投資企業應當于上市公司作出利潤分配或送股決定的日期,確定收入的實現。
2、以后再轉讓時的成本問題
那么取得享受免稅待遇的股票紅利再轉讓時,成本如何確定呢?《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六條關于免稅收入所對應的費用扣除問題規定:
“企業取得的各項免稅收入所對應的各項成本費用,除另有規定者外,可以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也就是說,在以后期間計算股份轉讓成本時,轉讓成本包括享受免稅的股票股利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