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的現金損失,在匯算清繳時以什么方式申報扣除
時間:2015-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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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問:我公司發生的現金損失,在匯算清繳時以什么方式申報扣除,文件依據是什么?
答:文件依據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
第九條 下列資產損失,應以清單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一)企業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按照公允價格銷售、轉讓、變賣非貨幣資產的損失;(二)企業各項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三)企業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的損失;(四)企業生產性生物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發生的資產損失;(五)企業按照市場公平交易原則,通過各種交易場所、市場等買賣債券、股票、期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產品等發生的損失。
第十條 前條以外的資產損失,應以專項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企業無法準確判別是否屬于清單申報扣除的資產損失,可以采取專項申報的形式申報扣除。
因此,公司的現金損失應當以專項申報的形式申報稅前扣除。并按文件第二十條的規定提供證據資料。
第二十條現金損失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一)現金保管人確認的現金盤點表(包括倒推至基準日的記錄);(二)現金保管人對于短缺的說明及相關核準文件;(三)對責任人由于管理責任造成損失的責任認定及賠償情況的說明;(四)涉及刑事犯罪的,應有司法機關出具的相關材料;(五)金融機構出具的假幣收繳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