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支出稅前扣除問題解析
有人說:一個人的一輩子,至少要有一次說走就走的旅行,這樣,來到這個繁華紛亂的世界走一遭才算不虛此行。
關于旅游,在一些企業的經營中也會經常發生。比如在一些企業,為了感謝員工的辛苦付出,也會安排員工旅游,外出休閑調節身心,一方面是表達對員工的感謝,另一方面是增加員工的凝聚力和團隊合作。再比如對于一些重要和高端的客戶,公司也會用旅游的方式進行招待和宴請,以加強日后合作。
面對各種形式的旅游支出,作為一名財務人員,該如何進行稅務處理才好呢?
一、公司組織集體旅游
這種形式的旅游,是公司全員參加的集體活動。
一般來說,多數公司的會計處理是將此支出計入職工福利費核算,但是在企業所得稅處理上能否稅前扣除呢?
1、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的答疑回復(發布日期:2012年09月24日 )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規定:
“《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
(一)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二)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三)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因此,文件中未包括的旅游費支出,不能作為職工福利費扣除。
2、寧波市國家稅務局的答疑回復( 發布時間:2012年06月26 )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職工福利費包括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從組織職工旅游的性質來看,其具有緩節工作壓力,進一步提高生活質量的積極意義,因此,企業組織職工旅游發生的費用支出暫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范疇,并按照稅收規定扣除。如果企業以職工旅游的名義,列支職工家屬或者其他非本單位雇員所發生的旅游費,則屬于與生產經營無關的支出,不得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也不得稅前扣除。
在寧波國稅的這個回復中,明確了企業組織職工旅游發生的費用支出暫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范疇,并按照稅收規定扣除。
此外,在《蘇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做好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蘇州地稅函[2009]278號)中“二、關于企業扣除管理的若干問題”的部分也有與此類似的規定。
因此,對于公司組織集體旅游的支出費用,在國家稅務總局沒有正式下發文件明確之前,企業可依據當地稅務局的政策規定暫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范疇,并按照稅收規定扣除。
二、公司獎勵部分優秀員工旅游
有些公司在年度結束時,會組織評選優秀員工,對于獲獎人員,公司會給予一定獎勵,有的時候就采取國內或者國外幾日游的形式。
對于這種形式的旅游費支出,按照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稅法有關規定,應根據所發生費用全額計入相關人員應稅所得,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并由提供上述費用的企業和單位代扣代繳。企業員工享受的此類獎勵,應與當期的工資薪金合并,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
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因此,對于給員工的旅游獎勵支出,可以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三、公司組織客戶旅游
在公司經營中,對于一個重要的客戶和優秀的營銷人員,公司有時會以考察的名義組織旅游活動,以表示答謝和維持良好的合作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