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個人借款的風險問題解析
時間無言,如此這般,2016即在眼前,2015年度就要結束。
對于財務人員來說,一年一度的往來賬款核對清理工作,必須在年度結束前核對清楚,及時確認債權債務,核銷壞賬。但是對于公司股東個人的借款,該如何處理呢,又會有什么潛在的風險呢?
本文從以下幾個方面為您解析一下,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并引起重視,合理處理。
一、證券監管部門對上市公司的要求
中國證監會在2003年8月28日下發了《關于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證監發[2003]56號),對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即其他關聯方的資金往來問題進行了明確,要求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的資金往來,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與上市公司發生的經營性資金往來中,應當嚴格限制占用上市公司資金。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不得要求上市公司為其墊支工資、福利、保險、廣告等期間費用,也不得互相代為承擔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上市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將資金直接或間接地提供給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使用:
1.有償或無償地拆借公司的資金給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使用;
2.通過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向關聯方提供委托貸款;
3.委托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進行投資活動;
4.為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開具沒有真實交易背景的商業承兌匯票;
5.代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償還債務;
6.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方式。
(三)注冊會計師在為上市公司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審計工作中,應當根據上述規定事項,對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占用資金的情況出具專項說明,公司應當就專項說明作出公告。”
通過以上規定,可以看出,監管部門對上市公司的個人股東有償或者無償拆借上市公司的資金問題是比較重視的,不僅僅是要求注冊會計師對此出具專項審計說明進行披露,還要求上市公司進行公告。
同時,對于上市公司被個人股東借走占用的資金,原則上應當以現金清償。因此對于上市公司的財務人員來說,對此個人股東借款問題要足夠引起重視,及時催要。
二、股東個人借款是否屬于抽逃出資的問題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法釋〔2011〕3號)第十二條規定: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相關股東的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損害公司權益為由,請求認定該股東抽逃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ㄒ唬⒊鲑Y款項轉入公司賬戶驗資后又轉出;
?。ǘ┩ㄟ^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其出資轉出;
?。ㄈ┲谱魈摷儇攧諘媹蟊硖撛隼麧欉M行分配;
?。ㄋ模├藐P聯交易將出資轉出;
(五)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
依據上述規定,公司股東個人跟公司的借款,是否屬于抽逃出資的問題,需要看借款是否真實有效,債權債務關系是否是虛構的,如果是虛構的那就很有可能被認定為是抽逃出資。
三、股東個人借款的稅務風險問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在2003年7月11日下發了《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 ),明確規定:
“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的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后來在,2008年6月10日,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又在給江蘇省財政廳、地方稅務局的《關于企業為個人購買房屋或其他財產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中加以強調:
“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財產,不論所有權人是否將財產無償或有償交付企業使用,其實質均為企業對個人進行了實物性質的分配,應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
?。ǘ┢髽I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向企業借款用于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為投資者、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且借款年度終了后未歸還借款的。
企業的個人投資者或其家庭成員取得的上述所得,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