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經證變為事項報告 簡評稅總103號文
稅務總局出臺稅總發【2017】103號文,將“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更名為“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并且不再使用《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而是填報跨區經營事項的兩張表。
從表述看,雖然只是“更名”,但實際上,納稅人與國稅局之間,法律關系有所變化。
簡單說,以前是開《證明》,所以需要向稅務提供業務證據,比如建筑合同、情況說明等。
現在是“填報”,就是填寫和申報,不需要稅務機關判斷其內容,也不需要得到稅務機關的批準和同意,只要《表》的填寫符合形式要求,就完成了這一遵從義務。
此變革是遵照國務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其目的是:切實減輕納稅人辦稅負擔,提高稅收征管效率。
納稅人跨區經營,向機構地國稅機關填報一份《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經營結束時,再向經營地國稅機關填報一份《經營地涉稅事項反饋表》即可。此兩表不向地稅填報。
外經管證及其管理,是《征管法實施細則》規定的一項管理制度,其核心是:納稅人異地經營,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個《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然后,由納稅人拿至經營地稅務機關報驗,以證明自己是一個異地經營的納稅人,并且證明主管稅務機關知道自己在異地經營,而不應在當地另行獨立進行稅務登記。
按稅總發【2017】103號文的變革,納稅人準備異地經營時,需要向機構地稅務機關填報《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報告內容包括:基本信息、經營地地點、合同、合同期限等。稅務機關會為此跨區涉稅事項編一個號碼,并按合同期限制定跨區域事項管理r的期限,然后由機構地國稅直接傳給經營地國稅。
對納稅人而言,此行為是一個申報行為,稅務機關不能對其外出經營內容進行審核,也就是說,不需要納稅人提供額外的合同、情況說明等資料。此報告表可在網上填報,也可以大廳填報,大廳填報時,除了出示(注意不是提供復印,只是出示)證明身份的“稅務登記證件”外,不需要提供其它資料。
由于該表由機構地國稅直接傳送給經營地國稅,所以,不再需要納稅人在規定期限去經營地國稅報驗該表。納稅人只需要在首次與經營地國稅打交道時,向其報驗即可。由于經營地國稅已有《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所以報驗也只是一個身份驗證行為,此時只需要出示證明身份的“稅務登記證件”。
納稅人合同延期的,應該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到期前,按所延期限,再次向填寫《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表,可以向機構地國稅填報,也可以向經營地國稅填報。由于只是填報,所以也不存在提供證明資料的問題,不存在稅務局批不批的問題。由他們相互推送資料。
納稅人異地經營結束、在經營地結清稅款后,需要向經營地國稅填報一個《經營地涉稅事項反饋表》。這個表主要是關于在經營的納稅、發票事宜的總結。
經營地國稅收到此表后,由其推送給當地地稅,地稅2天內核實其中的內容,此過程與納稅人無關,由稅務機關內部完成。從跨區經營的管理程序上說,納稅人的遵從義務就此結束。《經營地涉稅事項反饋表》最終由經營地國稅,推送給機構地國稅。
如果經營地國、地稅認為稅沒有繳夠怎么辦?
這是納稅義務的履行問題,不論在什么時候、什么情況下,如果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少納稅,都可以進行處理。這一點與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這一征管程序無關。既可以由經營地稅務機關、稽查機關處理,也可以由機構地稅務機關、稽查機關處理。
如果納稅人應填報未填報此兩表,有什么后果?
“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只是對“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的更名,所以,違反“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實質就是違反稅務登記的規定。按《征管法》及《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稅務機關可以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有最高萬元的罰款風險。
稅總發【2017】103號文此規定自2017年9月30日起試行,10月30日起正式實施。它的實施,在一定意義上,可以適當減少納稅人在跨區經營時的遵從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