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年底了壞賬怎么辦?壞賬損失稅前扣除注意事項
時間:2017-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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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壞賬是企業經營活動中不可避免的一項賬務處理,每個企業都有可能發生壞賬,壞賬損失稅前扣除就成了企業賬務處理中非常重要的一環,壞賬損失稅前扣除都需要提供下面這些證明,財務人一定要牢記于心。
根據《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應收及預付款項壞賬損失應依據以下相關證據材料確認:
(一)相關事項合同、協議或說明;
(二)屬于債務人破產清算的,應有人民法院的破產、清算公告;
(三)屬于訴訟案件的,應出具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裁決書或仲裁機構的仲裁書,或者被法院裁定終(中)止執行的法律文書;
(四)屬于債務人停止營業的,應有工商部門注銷、吊銷營業執照證明;
(五)屬于債務人死亡、失蹤的,應有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對債務人個人的死亡、失蹤證明;
(六)屬于債務重組的,應有債務重組協議及其債務人重組收益納稅情況說明;
(七)屬于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而無法收回的,應有債務人受災情況說明以及放棄債權申明。
熱點問題:有些企業將超過3年的應收款項做了壞賬損失,能否稅前扣除?
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二十三條規定, 企業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在會計上已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