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個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實務問題
01 符合統借統還辦法的企業資金拆借利息能否在稅前扣除?
答: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對統借統還業務的規定,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以及集團所屬財務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稅;統借方向資金使用單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的,應全額繳納增值稅。因此,對實行統借統還辦法的企業集團,利息支付方向統借方支付的利息支出,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34號)第一條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規定,憑增值稅發票在稅前扣除。
02 企業只為高級管理人員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和補充醫療保險費能否在稅前扣除?
答:按照財稅〔2009〕27號文件規定,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因此只為高級管理人員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不得在稅前扣除。
03 企業收到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委托代征各項稅費返還的手續費是否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企業收到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委托代征各項稅費返還的手續費,應并入收到所退手續費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04 企業支付的違約金稅前扣除應提供哪些證明材料?
答:違約金是合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時,由違約的一方對另一方當事人支付的用于賠償損失的金額。屬于增值稅應稅范圍的違約金可憑發票、當事雙方簽訂的合同協議在稅前扣除;不屬于增值稅應稅范圍的違約金可憑當事雙方簽訂的合同協議、支付憑證(即銀行劃款憑證或生效的法律文書)、收款方開具的收款憑證在稅前扣除。
05 企業為職工提供住宿發生的租金可否稅前扣除?
答:職工福利費包括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企業為職工提供住宿而發生的租金憑房屋租賃合同及合法憑證在職工福利費中列支;企業為職工報銷個人租房費,可憑出租方開具的增值稅發票在職工福利費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