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推薦單位、項目組織單位工作規范(2)
第四章 推薦單位、項目組織單位的職責和任務
第九條 推薦單位應協助管理中心征集和推薦創新基金評審專家,協助完成專家的注冊工作;按照管理中心的要求建立地方專家庫,同時為轄區內的項目組織單位開放專家庫;推薦單位應對專家庫內的專家進行有效使用,并對專家相關信息及時維護。
第十條 項目組織單位負責推薦服務機構,經推薦單位審核認定報管理中心備案。
一個項目組織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推薦一個或多個服務機構為其所轄地區企業提供相關服務,也可以不推薦服務機構,而由自己作為服務機構提供相關服務。
第十一條 項目組織單位對服務機構進行工作指導及日常工作管理,協助服務機構完成注冊工作,并給予必要的支持,提供相應工作經費;
推薦單位承擔對服務機構的監督與管理職責,對有違規違紀、不能勝任工作的服務機構應取消其資格,并報管理中心取消其備案。
第十二條 項目組織單位負責對其所轄地區服務機構、專家和企業的培訓。
第十三條 項目組織單位對轄區內申請創新基金的項目,按照管理中心制定的《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專家評審工作規范》組織專家進行地方評審,將列入地方創新基金支持并符合創新基金條件的項目通過推薦單位擇優推薦給管理中心,未列入地方基金支持的項目不得推薦;推薦的項目須以正式立項文件(包括立項項目清單和地方基金支持項目的金額)報送管理中心,立項文件由管理中心在創新基金網站上予以公布。
第十四條 項目組織單位對申請企業的注冊信息資料、申請資格、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等進行審查;并將推薦項目完整的書面申請材料、相關附件及企業注冊信息、合同草本、推薦意見、地方專家評審意見等裝訂成兩冊(資料內容需完全相同),一冊郵寄到管理中心,另一冊項目組織單位存檔。
第十五條 推薦單位(項目組織單位)負責轄區內所有上報的基金項目資料的存檔(需長期保存),管理中心將對此工作進行不定期進行檢查。
第十六條 推薦單位在規定時間內負責將轄區內上報項目的電子申請資料通過國家科學技術部門戶網站(簡稱“一站式”)申報至管理中心,并將匯總的推薦項目名單抄送省級財政部門和管理中心備案。
第十七條 推薦單位于每年年底向管理中心上報轄區內年度創新基金的申報、立項和執行情況以及相關的統計數據。
第十八條 推薦單位負責所推薦項目立項后的合同審核工作。
第十九條 推薦單位承擔管理中心委托的其它相關事宜。
第五章 推薦單位、項目組織單位的管理
第二十條 推薦單位、項目組織單位不準有如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