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科學院戰略性先導科技專項經費管理實施細則(暫行)
中國科學院戰略性先導科技專項經費管理實施細則(暫行)
為規范中國科學院戰略性先導科技專項(以下簡稱“先導專項”)經費管理,提高經費使用效益,根據《中國科學院戰略性先導科技專項管理暫行辦法》和科研項目經費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我院先導專項管理工作的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一章 概預算編制
第一條 概預算是反映任務經費需求和確定財政經費投入的重要依據,是專項各項目間合理配置資源的基礎。先導專項實行五年概算與年度預算相結合的管理方式。執行期限不足5年的,按照執行期限編制概算。
第二條 概算主要用于初步框定五年期內的經費投入總額。年度預算主要用于確定當年的經費投入總額,應于上年9月15日編制完成。預算評估評審應于每年9月30日前完成。
第三條 概預算應根據實施方案由子課題、課題、項目、專項逐級編制匯總。概算納入任務書簽署范圍,經批準的年度預算簽署預算書。
第四條 概預算由總體組(部)及各承擔單位共同編制,由計劃財務局聘請中介機構評估評審。各專項應根據評估評審意見,對概預算進行調整。調整后的概預算應經專項領導小組審定,必要時計劃財務局聘請中介機構進行復評。
第五條 計劃財務局將專項領導小組審定的年度預算報財政部。每年11月底前,將財政部下達的年度預算通知各承擔單位。下達的年度預算與申請預算不一致時,由總體組(部)組織各承擔單位修訂年度工作計劃和年度預算書。
第六條 計劃財務局會同相關專業局根據確定的年度預算,組織
專項任務承擔單位按照任務書簽署層級簽署預算書。簽署的年度預算書是先導專項承擔單位預算執行的依據。
第七條 先導專項經費預算直接下達到課題(子課題)承擔單位??傮w組(部)可以根據實施方案任務分解情況以及年度考核情況,對項目、課題(子課題)的年度預算提出意見,對于未完成年度計劃目標的項目、課題(子課題)可以提出調減預算安排的建議。
第二章 預算執行
第八條 先導專項應根據確定的年度預算和工作任務編制分月預算執行計劃,確保當年預算當年執行,當年未能執行的預算一律沖抵下年度預算。
第九條 預算執行計劃實行“分級編制、統一管理”,承擔單位應按照“誰用款、誰編制”的原則,由子課題、課題、項目、專項逐級匯總生成。總體組(部)負責組織相關單位編制分月預算執行計劃,于11月底前報送。
第十條 預算執行計劃納入預算書簽署的范圍,并作為考核先導專項預算執行情況的重要依據。
第十一條 編制預算執行計劃時,應將預計到年底的結轉資金和下年度經費預算統籌安排。
第十二條 預算執行計劃在報上一級項目承擔單位的同時,應報本單位財務部門和科研計劃部門,并納入單位的總體預算執行計劃。
第十三條 單位應嚴格按照制定的預算執行計劃執行,對由于客觀因素導致無法執行的,應于5月30日前提出預算和執行計劃調整方案,由計劃財務局統一向財政部提出申請,安排預算調整。
第三章 經費支出管理
第十四條 先導專項經費管理實行單位法人負責制。單位法人應通過完善內部控制制度、相關部門權責,確保先導專項經費支出按照
預算合理合規使用。
第十五條 先導專項經費應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實行單獨核算,不得與其他項目經費混收混支,確保先導專項經費??顚S?。
第十六條 承擔單位應根據簽訂的任務書,按照統一要求設立帶有明確標識的科研課題核算賬號,并確保與院指定的專項編號在ARP核算系統中始終保持關聯關系。
第十七條 先導專項經費是指在專項實施過程中發生的與科研活動直接相關的費用。主要包括:
(一)設備費:是指在先導專項實施過程中購置或試制專用儀器設備,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以及租賃使用外單位儀器設備而發生的費用。各先導專項承擔單位應當嚴格控制設備購置費支出。對于使用先導專項資金購置的單臺/套/件價格在200萬元以上的儀器設備,應當按照《中央級新購大型科學儀器設備聯合評議工作管理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材料費:是指在先導專項實施過程中由于消耗各種必需的原材料、輔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而發生的采購、運輸、裝卸和整理等費用。
(三)測試化驗加工費:是指在先導專項實施過程中由于承擔單位自身的技術、工藝和設備等條件的限制,必須支付給外單位(包括項目和課題承擔單位內部獨立經濟核算單位)的檢驗、測試、設計、化驗及加工等費用。
(四)燃料動力費:是指在先導專項實施過程中相關大型儀器設備、專用科學裝置等運行發生的可以單獨計量的水、電、氣、燃料消耗費用等。
(五)差旅費:是指在先導專項實施過程中開展科學實驗(試驗)、科學考察、業務調研、學術交流等所發生的外埠差旅費、市內交通費用等。差旅費的開支標準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六)會議費:是指在先導專項實施過程中為組織開展相關的學術研討、咨詢以及協調任務等活動而發生的會議費用。應當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控制會議數量、規模、開支標準和會期。
(七)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是指在先導專項實施過程中相關人員出國及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而發生的費用。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應當執行國家外事經費管理的有關規定。
(八)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是指在先導專項實施過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費、資料費、專用軟件購買費、文獻檢索費、專業通信費、專利申請及其他知識產權事務等費用。
(九)勞務費:是指在先導專項實施過程中支付給先導專項組成人員中沒有工資性收入的相關研發人員(如在校研究生等)和臨時聘用人員等的勞務性費用。先導專項承擔單位聘用的參與先導專項研究任務的優秀高校畢業生在聘用期內所需的勞務性費用和有關社會保險費補助,可以在勞務費中列支。
(十)專家咨詢費:是指在先導專項實施過程中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的費用。專家咨詢費不得支付給參與先導專項研究及其管理相關的工作人員。
(十一)專項外協費:僅指先導專項實施過程中確有必要委托外單位整體設計加工的費用。承擔單位應提出真實的專項外協依據,并通過合同或任務書的形式對專項外協內容進行明確。
(十二)其他費用:是指在先導專項實施過程中除上述支出項目之外的其他直接相關的支出。其他費用應當在申請預算時專項說明特殊性,單獨列示,單獨核定。
第十八條 先導專項執行期間出現目標和技術路線調整、承擔單位變更等重大事項,致使專項經費預算總額發生調整的,按規定程序報財政部核批。在保持專項總預算不變的前提下,由先導專項承擔單位自行做出調整,并于年底前將預算調整情況報總體組(部)備案;其中設備費、專項外協費、差旅費、勞務費、會議費、專家咨詢費、國際合作交流費和其他費用一般不得調整增加。調整預算表將作為先導專項年度總結的依據。
第十九條 承擔單位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先導專項外協經費的管理,加強對項目外協的必要性、項目外協單位的能力及外協任務與先導專項相關性方面的審核。
第二十條 承擔單位應加強設備采購和大宗材料采購管理,采購內容應與預算相一致。實行設備選型、合同簽訂、審批等不相容職務分離制度,完善設備和大宗材料采購實地、實物驗收工作。涉及政府采購的,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會議費、專家咨詢費、差旅費等國家和院明確規定支出標準的,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執行,勞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等無明確標準的,單位應結合市場價格,制定內部標準。
第二十二條 承擔單位應明確專門的財務人員和科研管理人員,參與專項預算編制,跟蹤專項預算執行情況,負責專項相關核算和經費管理工作。
第四章 決算與財務驗收管理
第二十三條 先導專項實行年度決算報告制度。各級承擔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年度財務決算報告,并進行預決算對比分析。決算由承擔單位財務部門牽頭編制。決算報告按項目層級逐級審核、匯總后,由總體組(部)匯總報計劃財務局和專業局。年度決算與年度工作計劃一并納入年度總結內容。
第二十四條 課題(子課題)因故中止,承擔單位財務部門應當及時清理賬目與資產,編制財務報告及資產清單,報送總體組(部)??傮w組(部)提出清查處理意見并報計劃財務局和專業局備案。
第二十五條 已完成的項目、課題(子課題)應及時編制總決算報告,并及時提出財務驗收申請。
第二十六條 項目結束時,總體組(部)負責組織對課題(子課
題)進行財務和項目驗收。計劃財務局在總體組(部)驗收的基礎上,負責組織對專項和項目進行財務與項目驗收。財務驗收可以包括中介機構審計和專家組驗收兩個環節。
第二十七條 先導專項通過驗收后,各承擔單位應當在驗收通過之日起3個月內及時辦理財務結賬手續,并由承擔單位編制決算,逐級上報至專項依托單位,專項牽頭單位審核匯總后報計劃財務局和專業局。專項經費有結余,應按照財政部關于結轉結余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不得通過驗收:
(一)編報虛假預算,套取國家財政資金;
(二)未對專項經費進行單獨核算;
(三)截留、擠占、挪用項目經費;
(四)違反規定轉撥、轉移項目經費;
(五)提供虛假財務會計資料;
(六)未按規定執行和調整預算;
(七)其他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的行為。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先導專項實行監理和巡視制度。監理由中國科學院項目評估監理中心會同專業局組織,巡視由監察審計局不定期組織。
第三十條 對于未通過財務驗收,存在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項目經費等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院有關部門可以取消有關單位或個人今后三年內申請院級科研項目的資格。同時建議有關部門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由計劃財務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