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和澳門會計專業人士擔任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試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市財政局制訂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會計專業人士擔任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試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9月17日
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會計專業人士擔任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試行辦法
第一條為貫徹國務院批準實施的《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落實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對外開放管理措施,鼓勵符合規定條件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會計專業人士擔任自貿試驗區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切實增強自貿試驗區會計服務配套功能,促進注冊會計師行業加快發展,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本試行辦法所稱的香港會計專業人士,是指具備香港會計師公會會員資格和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證書(以下簡稱“注冊會計師證書”),且持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
本試行辦法所稱的澳門會計專業人士,是指具備澳門核數師資格和持有注冊會計師證書,且持有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
第三條本試行辦法所稱的香港或澳門會計專業人士擔任自貿試驗區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是指香港或澳門會計專業人士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及本試行辦法的規定,與符合規定條件的內地居民(以下簡稱“內地居民”)共同申請在自貿試驗區設立合伙會計師事務所并擔任其合伙人(以下稱“設立會計師事務所”),或經備案加入已設立于自貿試驗區的合伙會計師事務所并擔任其合伙人(以下稱“加入會計師事務所”)。
以上所稱香港或澳門會計專業人士設立或加入的會計師事務所,不包括會計師事務所的分所。
第四條香港或澳門會計專業人士在自貿試驗區設立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向市財政局提出申請并經其批準;香港或澳門會計專業人士加入會計師事務所,應當由該會計師事務所向市財政局備案。
市財政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24號)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上述審批和備案事項。
第五條除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和《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設立條件外,香港或澳門會計專業人士擔任合伙人的會計師事務所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由內地居民擔任的合伙人人數不低于合伙人總數的51%;
(二)主任會計師(或首席合伙人)由執行會計師事務所事務的合伙人擔任,且是內地居民;
(三)在合伙協議中對會計師事務所重大經營管理決策事項予以列明并作出約定,無論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對重大經營管理決策采用何種表決方式,由內地居民擔任的合伙人的表決權不低于51%;
(四)香港或澳門會計專業人士每年至少有180天在該會計師事務所執業。
第六條香港或澳門會計專業人士擔任合伙人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年齡不超過65周歲;
(二)在會計師事務所專職執業;
(三)成為合伙人前3年內沒有因執業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行業懲戒;
(四)有取得注冊會計師證書后,最近連續5年在會計師事務所從事下列審計業務的經歷,其中在境內會計師事務所的經歷不少于3年:
1.審查企業會計報表,出具審計報告;
2.驗證企業資本,出具驗資報告;
3.辦理企業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審計業務,出具有關報告;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審計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