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市場涉稅服務業務規則--特殊稅務處理合規性審核(試行)
資本市場涉稅服務業務規則--特殊稅務處理合規性審核(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稅務師開展資本市場涉稅服務審核業務的行為,保障涉稅服務質量,根據《注冊稅務師涉稅服務業務基本準則》(以下簡稱“基本準則”)等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以下簡稱“稅收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資本市場涉稅專業服務--特殊稅務處理合規性審核業務(以下簡稱“涉稅服務審核業務”)是指稅務師事務所及稅務師(以下簡稱“受托人”)接受委托,向委托人或者委托人指向的第三人(以下簡稱“委托人”)提供有關資本交易層面特殊事項特別稅務處理的合規性審核服務(以下簡稱“涉稅服務審核業務”)。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涉稅服務審核業務,包括證券業務及非證券業務,具體包括:企業法律形式改變事項、債務重組事項、股權收購事項、資產收購事項、企業合并事項、企業分立事項、資產(股權)劃轉事項、非貨幣性投資事項、跨境交易事項、股權激勵及其他。
第四條 資本市場所發生的下列各項業務,適用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頒布的其他相關業務規則:
(一)稅收籌劃業務;
(二)稅務咨詢業務;
(三)稅務顧問業務;
(四)納稅審核業務;
(五)企業所得稅納稅年度申報咨詢準備業務;
(六)企業所得稅納稅年度申報代理業務;
(七)其他申報代理業務。
第五條 受托人開展涉稅服務審核業務,應當依據稅收法律法規、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會計準則、會計制度(以下簡稱“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并符合基本準則及本規則的要求。
第二章 業務承接
第六條 稅務師事務所承接涉稅服務審核業務,應當按照《稅務師業務承接規則(試行)》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 稅務師事務所決定承接涉稅服務審核業務的,應根據《涉稅業務約定規則(試行)》的規定,與委托人簽訂書面業務約定書。
第八條 涉稅服務審核業務約定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委托背景、委托人的需求、服務目標、服務程序、服務成果體現形式、提交方式和時間、業務收費、權利和義務及法律責任。
第九條 稅務師事務所承接涉稅服務審核業務后,應當按照《稅務師業務計劃規則》的規定,指派能夠勝任的稅務師作為項目負責人,并配備相應的業務人員,具體承辦業務。項目負責人應綜合考慮涉稅服務審核業務的復雜程度、時間要求、風險狀況等因素,制定納稅風險評估業務計劃。
第十條 涉稅服務審核業務計劃應包括業務總體計劃、具體計劃和質量控制等。
(一)總體計劃:包括涉稅服務審核業務的原則、范圍、目標、人員分工、時間安排等;
(二)具體計劃:包括涉稅服務審核業務所需的資料、所應實施審核程序、工作步驟、時間要求等具體流程;
(三)質量控制:包括內部人員工作質量、專家咨詢意見結果等。
第十一條 涉稅服務審核業務計劃確定后,項目負責人應根據業務開展情況對業務計劃進行適當調整。
第三章 業務實施
第一節 企業所得稅
第十二條 企業法律形式改變
(一)在業務實施時,應取得相關資料,如:企業法律形式改變基本情況說明、有權批準部門(包括內部和外部)批準文件、相關評估報告或其他公允價值證明、工商證明資料等;
(二)程序性業務實施:應重點關注委托人的工商和稅務登記變更手續是否齊備;
(三)實質性業務實施:應重點關注委托人法律形式變更類型以及是否完成相關稅務處理,如:是否完成視同清算、分配進行稅務處理;新企業的全部資產以及股東投資的計稅基礎是否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等。
第十三條 債務重組
(一)在業務實施時,應取得相關資料,如:債務重組的總體情況說明、清償債務或債權轉股權的合同(協議)或法院裁定書、有權批準部門(包括內部和外部)批準文件、相關股權評估報告或其他公允價值證明、工商證明資料、特殊性稅務處理說明等;
(二)程序性業務實施:應重點關注債務重組合同(協議)以及債務重組當事各方和主導方的確認是否符合稅法規定、根據相關合同(協議)或法院裁定文書確定重組日是否符合稅法規定、當事各方重組申報時稅務申報內容是否各方一致、稅務機關是否受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