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2)
指企業在新產品設計、新工藝規程制定、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過程中發生的與開展該項活動有關的各類費用。
六、其他相關費用
指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如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專家咨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研發成果的檢索、分析、評議、論證、鑒定、評審、評估、驗收費用,知識產權的申請費、注冊費、代理費,差旅費、會議費,職工福利費、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
此類費用總額不得超過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
七、其他事項
(一)企業取得的政府補助,會計處理時采用直接沖減研發費用方法且稅務處理時未將其確認為應稅收入的,應按沖減后的余額計算加計扣除金額。
(二)企業取得研發過程中形成的下腳料、殘次品、中間試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計算確認收入當年的加計扣除研發費用時,應從已歸集研發費用中扣減該特殊收入,不足扣減的,加計扣除研發費用按零計算。
(三)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形成無形資產的,其資本化的時點與會計處理保持一致。
(四)失敗的研發活動所發生的研發費用可享受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五)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第三條所稱“研發活動發生費用”是指委托方實際支付給受托方的費用。無論委托方是否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計扣除。
委托方委托關聯方開展研發活動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發過程中實際發生的研發項目費用支出明細情況。
八、執行時間和適用對象
本公告適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匯算清繳。以前年度已經進行稅務處理的不再調整。涉及追溯享受優惠政策情形的,按照本公告的規定執行。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事項按照本公告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第一條、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條第(四)項同時廢止。
國家稅務總局
2017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