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系統內部審計準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實現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范化,明確審計責任,保證審計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和國家教委第24號令《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制定本法則.
第二條 本準則是教育系統內部審計機構及審計人員應當具備的資格條件和職業要求,是實施審計,反映審計結果,評價審計事項,提出和審定審計報告,出具審計意見書,作出審計決定和辦理審計檔案工作時應當遵循的行為規范,是衡量審計質量的基本尺度.
第三條 教育系統內部審計機構依法對教育部門和單位財務收支及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監督和評價時,適用本準則.
第四條 審計機構辦理審計事項必須由合格的審計人員承擔,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實施審計。實施審計后,應當真實反映審計結果,客觀評價審計事項。
第五條 教育系統內部審計機構行使審計監督權時,應當在法定的職責和權限范圍內保持自身的獨立性。
第二章 一般準則
第六條 一般準則是教育系統內部審計機構及審計人員應當具備的資格條件和職業要求。
第七條 教育系統內部審計機構辦理審計事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由兩名以上合格的審計人員組成的審計組;
(二)法定的職責和權限;
(三)健全的審計質量控制制度;
(四)必須的經費保障;
第八條 教育系統內部審計機構辦理審計事項,應當做到依法審計,客觀公正,實事求是,高效優質。
第九條 教育系統內部審計人員承辦審計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熟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掌握會計、審計及其他相關專業知識;
(三)有一定的會計、審計或其他相關專業工作經歷;
(四)了解教育管理的特點和規律;
(五)具有調查研究、綜合分析和文字表達能力。
第十條 教育系統內部審計機構辦理審計事項,應當嚴守審計紀律,恪守審計職業道德,做到依法審計、忠于職守、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秘密、并保持嚴謹、穩健、負責的職業態度。
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與被審計單位或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一條 教育部門和單位錄用的審計人員應受過系統的專業教育或經過專業培訓,合格者才能獨立承辦審計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