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01號——計劃審計工作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注冊會計師計劃財務報表審計工作,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適用于注冊會計師執行財務報表審計業務。
第三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計劃審計工作,使審計業務以有效的方式得到執行。
第四條 計劃審計工作包括針對審計業務制定總體審計策略和具體審計計劃,以將審計風險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
第五條 項目負責人和項目組其他關鍵成員應當參與計劃審計工作,利用其經驗和見解,以提高計劃過程的效率和效果。
第二章 初步業務活動
第六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在本期審計業務開始時開展下列初步業務活動:
(一)針對保持客戶關系和具體審計業務實施相應的質量控制程序;
(二)評價遵守職業道德規范的情況,包括評價獨立性;
(三)就業務約定條款與被審計單位達成一致理解。
由于在審計工作中情況會發生變化,注冊會計師對本條前款第(一)項和第(二)項的考慮應當貫穿審計業務的全過程。
第七條 注冊會計師開展初步業務活動有助于確保在計劃審計工作時達到下列要求:
(一)注冊會計師已具備執行業務所需要的獨立性和專業勝任能力;
(二)不存在因管理層誠信問題而影響注冊會計師保持該項業務意愿的情況;
(三)與被審計單位不存在對業務約定條款的誤解。
第三章 總體審計策略
第八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為審計工作制定總體審計策略。
第九條 總體審計策略用以確定審計范圍、時間和方向,并指導制定具體審計計劃。
總體審計策略的制定應當包括:
(一)確定審計業務的特征,包括采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特定行業的報告要求以及被審計單位組成部分的分布等,以界定審計范圍;
(二)明確審計業務的報告目標,以計劃審計的時間安排和所需溝通的性質,包括提交審計報告的時間要求,預期與管理層和治理層溝通的重要日期等;
(三)考慮影響審計業務的重要因素,以確定項目組工作方向,包括確定適當的重要性水平,初步識別可能存在較高的重大錯報風險的領域,初步識別重要的組成部分和賬戶余額,評價是否需要針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獲取審計證據,識別被審計單位、所處行業、財務報告要求及其他相關方面最近發生的重大變化等。
在制定總體審計策略時,注冊會計師還應考慮初步業務活動的結果,以及為被審計單位提供其他服務時所獲得的經驗。
第十條 針對本準則第九條確定的事項,注冊會計師應當在總體審計策略中清楚地說明下列內容:
(一)向具體審計領域調配的資源,包括向高風險領域分派有適當經驗的項目組成員,就復雜的問題利用專家工作等;
(二)向具體審計領域分配資源的數量,包括安排到重要存貨存放地觀察存貨盤點的項目組成員的數量,對其他注冊會計師工作的復核范圍,對高風險領域安排的審計時間預算等;
(三)何時調配這些資源,包括是在期中審計階段還是在關鍵的截止日期調配資源等;
(四)如何管理、指導、監督這些資源的利用,包括預期何時召開項目組預備會和總結會,預期項目負責人和經理如何進行復核,是否需要實施項目質量控制復核等。
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實施風險評估程序的結果對上述內容予以調整。
第十一條 總體審計策略一經制定,注冊會計師應當針對總體審計策略中所識別的不同事項,制定具體審計計劃,并考慮通過有效利用審計資源以實現審計目標。
第十二條 總體審計策略的詳略程度應當隨被審計單位的規模及該項審計業務的復雜程度的不同而變化。在小型被審計單位審計中,全部審計工作可能由一個很小的審計項目組執行,項目組成員間容易溝通和協調,總體審計策略可以相對簡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