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型公司內部審計風險防范探討
內容摘要:近年來的國家審計風暴,使大眾對審計越來越了解和關注,“審計”兩字在人們心目中的地位越來越高。但在提高審計地位的同時,無形中增加了審計人員的使命感和工作壓力。所以如何防范審計風險、提高審計質量,是每一位審計人員必須重視的問題。本文首先闡述了審計風險的定義,并結合在集團型公司管理模式中出現的審計風險表現形式,提出了審計風險的控制措施。內部審計只要嚴格按照《中國內部審計準則》,就可以最大限度地發現被審計單位的重大差異或缺陷風險,就能夠減少審計工作中的檢查風險,從而不辜負審計工作者的光榮使命。(此文獲2009年中國內部審計協會全國內部審計與內部控制體系建設理論研討優秀論文推薦獎)
近年來的國家審計風暴,使大眾越來越關注審計,“審計”兩字在人們心目中的地位也越來越高。2008年5月12日的汶川大地震,媒體對國家審計署的及時介入也進行了大量宣傳,似乎有審計到場,就可以防范舞弊和風險。正因為人們對審計寄予極大希望,就給人一個感覺,似乎凡經審計過關的單位和項目,就不存在舞弊。這在提高審計地位的同時,無形中增加了審計人員的使命感和工作壓力。所以防范審計風險、提高審計質量尤為重要。
一、審計風險的定義
中國《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第17號――重要性與審計風險》第二條中指出,“審計風險是指內部審計人員未能發現被審計單位經營活動及內部控制中存在的重大差異或缺陷而做出不恰當審計結論的可能性”。也就是說,在審計過程中,審計人員按照規范的審計程序和審計方法,但仍然沒有發現被審計單位存在的問題,并作出錯誤判斷的可能性。因此,可能使審計報告使用者(通常是管理者)作出錯誤的決策,從而導致不良后果。
在集團型公司,一般都會有一定規模的投資管理鏈,而內部審計就成為集團型公司對投資企業監督管理的主要手段。管理層往往對審計部門寄予很大的期望,相信審計人員作出的職業判斷和審計結論。所以要求審計人員不僅有較高的洞察能力,還應具備相當的責任性和使命感。如果審計部門發生重大的判斷失誤,使管理層決策失誤,那么審計部門就有推卸不掉的責任,這就是內部審計風險。
二、審計風險和內部控制之間的關系
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頒布的《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9號——內部控制與審計風險》第二條指出“內部控制,是指被審計單位為了保證業務活動的有效進行,保護資產的安全和完整,防止、發現、糾正錯誤與舞弊,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合法、完整而制定和實施的政策與程序”。該準則的第三條指出“審計風險,是指會計報表存在重大錯報或漏報,而注冊會計師審計后發表不恰當審計意見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