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審計工作規定(2)
第七條 審計處要根據國家財經法規和局年度工作重點,按照領導的指示和上年度審計實際情況,確定本年度審計王作計劃,報請領導批準后實施。
第八條 審計處根據審計工作計劃,組成審計組,開展審計工作,并在實施審計三日前通知被審計單位。被審計單位應當配合內部審計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對領導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要根據局黨組的決定,在實施審計前,書面向主管領導請示,經同意后,組成審計組實施審計。
第九條 審計處可以根據審計事項需要,聘請社會審計力量、具有與審計事項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參加審計工作。
第十條 在審計工作實施期間,被審計單位和個人必須提供完整、真實的會計資料和有關情況,不得虛報和隱瞞。
第十一條 審計處根據審計組的審計報告,在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后報局領導。經領導批準的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被審計單位必須執行,按期整改。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如有異議,可在收到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后十五日內,向局紀檢、監察等有關部門提出申訴,申訴期間,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照常執行。
第十二條 審計人員在辦理審計事項時,應當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秘密。 審計人員要認真執行《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工作人員廉潔從政若干規定》和其他有關規定,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如有違犯,視情節輕重,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審計人員在辦理審計事項中如與被審計單位或個人及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三條 審計人員要熱愛本職工作,并具備與從事的審計工作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取得專業技術資格。
第十四條 對違反本規定,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或拒絕、阻礙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審計處有權責令其改正,并提出追究有關責任人的建議,由有關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或紀律處分。
第十五條 本規定由局財務管理司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1996年12月12日印發的《內部審計工作制度》([961局辦字第3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