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動漫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文化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動漫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文市發〔2008〕51號
成文日期:2008-12-18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文化廳(局)、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現將《動漫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文化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動漫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扶持我國動漫產業發展,落實國家對動漫企業的財稅優惠政策,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等部門關于推動我國動漫產業發展的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332號,以下簡稱《通知》)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按照本辦法認定的動漫企業,方可申請享受《通知》規定的有關優惠和扶持政策。
第三條 動漫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堅持為動漫企業服務、促進動漫產業發展的宗旨,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動漫企業包括:
(一)漫畫創作企業;
(二)動畫創作、制作企業;
(三)網絡動漫(含手機動漫)創作、制作企業;
(四)動漫舞臺劇(節)目制作、演出企業;
(五)動漫軟件開發企業;
(六)動漫衍生產品研發、設計企業。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動漫產品包括:
(一)漫畫:單幅和多格漫畫、插畫、漫畫圖書、動畫抓幀圖書、漫畫報刊、漫畫原畫等;
(二)動畫:動畫電影、動畫電視劇、動畫短片、動畫音像制品,影視特效中的動畫片段,科教、軍事、氣象、醫療等影視節目中的動畫片段等;
(三)網絡動漫(含手機動漫):以計算機互聯網和移動通信網等信息網絡為主要傳播平臺,以電腦、手機及各種手持電子設備為接受終端的動畫、漫畫作品,包括FLASH動畫、網絡表情、手機動漫等;
(四)動漫舞臺劇(節)目:改編自動漫平面與影視等形式作品的舞臺演出劇(節)目、采用動漫造型或含有動漫形象的舞臺演出劇(節)目等;
(五)動漫軟件:漫畫平面設計軟件、動畫制作專用軟件、動畫后期音視頻制作工具軟件等;
(六)動漫衍生產品:與動漫形象有關的服裝、玩具、文具、電子游戲等。
第二章 認定管理
第六條 文化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共同確定全國動漫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方向,負責指導、管理和監督全國動漫企業及其動漫產品的認定工作,并定期公布通過認定的動漫企業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