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 519 號
現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總 理 溫家寶
二○○八年二月十八日
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
國務院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做如下修改:
一、第十條修改為:“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有價證券的,根據票面價格和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二、第十八條修改為:“稅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說的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是指納稅義務人按照承包經營、承租經營合同規定分得的經營利潤和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所說的減除必要費用,是指按月減除2000元。”
三、第二十七條修改為:“稅法第六條第三款所說的附加減除費用,是指每月在減除2000元費用的基礎上,再減除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數額的費用-2800。”
四、第二十八條第四項修改為:“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人員。”
五、第二十九條修改為:“稅法第六條第三款所說的附加減除費用標準為2800元。”
六、第四十條修改為:“稅法第九條第二款所說的特定行業,是指采掘業、遠洋運輸業、遠洋捕撈業以及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行業。”
七、刪除第四十八條。
此外,對條文的順序做了相應調整,對個別文字做了修改。
本決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根據本決定做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1994年1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42號發布 根據2005年12月1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08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