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再生資源增值稅退稅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
時間:2010-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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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再生資源增值稅退稅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9〕119號
成文日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根據各地的反映,現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再生資源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7號)的有關政策問題明確如下:
一、財稅[2008]157號第四條第(一)款“通過金融機構結算”,是指納稅人銷售再生資源時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支付結算辦法〉的通知》(銀發[1997]393號)規定的票據、信用卡和匯兌、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結算方式進行貨幣給付及其資金清算。
納稅人銷售再生資源發生的應收賬款,應在納稅人按照銀發[1997]393號文件規定進行資金清算后方可計入通過金融機構結算的再生資源銷售額。
納稅人銷售再生資源按照銀發[1997]393號文件規定取得的預收貨款,應在銷售實現后方可計入通過金融機構結算的再生資源銷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