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若干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9〕34號
成文日期:2009-03-26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和支持文化企業發展兩個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8]114號),進一步推動文化體制改革,促進文化企業發展,現就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稅收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注冊之日起免征企業所得稅。
二、由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文化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注冊之日起對其自用房產免征房產稅。
三、黨報、黨刊將其發行、印刷業務及相應的經營性資產剝離組建的文化企業,自注冊之日起所取得的黨報、黨刊發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稅。
四、對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中資產評估增值涉及的企業所得稅,以及資產劃轉或轉讓涉及的增值稅、營業稅、城建稅等給予適當的優惠政策,具體優惠政策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根據轉制方案確定。
五、本通知所稱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是指從事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和文化藝術的事業單位;轉制包括文化事業單位整體轉為企業和文化事業單位中經營部分剝離轉為企業。
六、本通知適用于文化體制改革地區的所有轉制文化單位和不在文化體制改革地區的轉制企業。有關名單由中央文化體制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供,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
本通知執行期限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