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轉讓無形資產營業稅若干問題的通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轉讓無形資產營業稅若干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1〕36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3號)下發執行后,各地陸續反映了一些問題,為便于執行,現就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從境外向中國境內轉讓技術等無形資產有關營業稅問題明確如下:
一、關于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轉讓無形資產征免營業稅期限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國企業向境內轉讓無形資產取得收入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國企業轉讓無形資產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70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3號)的規定,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向我國境內轉讓無形資產所取得的收入,其征免稅期限為:
(一)屬于1993年底以前與我國境內單位簽訂的合同,不論在何時取得收入,均不予征收營業稅;
(二)屬于1994年1月1日以后簽訂的合同,于199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收入,無論是否征收了營業稅,均不再進行退、補稅款處理;
(三)屬于1994年1月1日以后簽訂的合同,1998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收入,應按照有關規定征收營業稅;
(四)屬于1994年1月1日以后簽訂的技術轉讓合同,1999年10月1日以后取得的收入,企業在取得有關證明資料后,經申請,層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后,可免予征收營業稅。技術以外的無形資產轉讓收入照章征收營業稅。
二、關于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申請免征技術轉讓費營業稅需提供證明資料問題
根據財稅字〔1999〕273號的規定,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向我境內轉讓技術需要免征營業稅的,應提供技術受讓方所在地省級科技主管部門出具的審核意見證明,方可辦理免稅事項。為簡化手續,提高效率,在辦理技術轉讓免稅時,凡能提供由審批技術引進項目的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及其授權的地方外經貿部門出具的技術轉讓合同、協議批準文件的,可不再提供省級科技主管部門審核意見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