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未辦理土地使用權證轉讓土地有關稅收問題的批復
時間:2010-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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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京審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未辦理土地使用權證轉讓土地有關稅收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7〕645號
四川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未辦理土地使用權證而轉讓土地有關稅收問題的請示》(川地稅發〔2007〕7號)收悉,批復如下:
土地使用者轉讓、抵押或置換土地,無論其是否取得了該土地的使用權屬證書,無論其在轉讓、抵押或置換土地過程中是否與對方當事人辦理了土地使用權屬證書變更登記手續,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處分該土地的權利,且有合同等證據表明其實質轉讓、抵押或置換了土地并取得了相應的經濟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對方當事人應當依照稅法規定繳納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和契稅等相關稅收。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七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