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味料酒征收消費稅問題的通知
時間:2010-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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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京審
國稅函〔2008〕74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現將調味料酒征收消費稅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鑒于國家已經出臺了調味品分類國家標準,按照國家標準調味料酒屬于調味品,不屬于配置酒和泡制酒,對調味料酒不再征收消費稅。
調味料酒是指以白酒、黃酒或食用酒精為主要原料,添加食鹽、植物香辛料等配制加工而成的產品名稱標注(在食品標簽上標注)為調味料酒的液體調味品。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