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相關問題解答
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相關問題解答(一)
•對涉及享受雙邊稅收優惠的國家地區的代付行支付代付利息時,稅收優惠申請由誰向何級稅務機關申請?能否不申請,自動執行?
答:非居民享受協定優惠待遇,原則上應由納稅人本人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經批準后可以享受協定待遇,不申請或申請后未被批準,不能享受。享受協定待遇申請也可由納稅人委托代扣代繳義務人或者其他代理人提出。
•2008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的利息已匯給境外代付行,代付行已在當地繳稅,是否還要追回?代付地稅務機關要退還代付行才能匯回我國境內,否則就是雙重征稅?
答:依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你行向境外代付行支付利息時,應依法扣繳企業所得稅。沒有依法履行扣繳義務的,根據稅收征管法的規定,稅務機關對扣繳義務 人可以處未扣繳稅款金額0.5——3倍的罰款,并應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如我國與非居民納稅人所在國有稅收協定,其同一筆利息收入被雙 重征稅時,納稅人可根據協定的規定,向沒有征稅權的國家稅務主管當局提出退稅,或申請啟動相互磋商程序,解決雙重征稅問題。
•繳稅后的稅票(繳款書)繳款單位該填列哪方?1.境外代付行2.境內銀行(扣繳義務人)3.境內申請代付的企業(最終稅款承擔人)
答:稅票(繳款書)繳款單位,如屬于由支付人扣繳非居民的企業所得稅,則應填列支付人名稱,這個例子中似應為境內銀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中第三條 對非居民企業取得來源于中國境內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轉讓財產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應當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實行源泉 扣繳。請問,其他所得具體涉及哪些內容?關聯公司間代墊費用是否屬于關聯交易?匯發[2008]64號第四條規定:境內機構或個人對外支付的差旅、會議、 商品展銷等無須辦理和提交《稅務證明》的項目。請問,此類項目是否無需稅局開具免稅證明,不論金額是否超過3萬美元,企業均可自行判斷并直接列支?
答:《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條第六款規定,“其他所得”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確定。
只要是關聯公司之間發生的交易都屬于關聯交易,而不區分具體項目。因此,關聯公司間代墊費用應屬于關聯交易。
此類項目無須稅局開具免稅證明,無論金額是否超過3萬美元。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稅收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工程作業或提供勞務的,應當自項目合同或協議(以下簡稱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手續。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稅款扣繳義務的境內機構和個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扣繳稅款登記手續。
1、非居民企業向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登記,扣繳義務人向機構所在地辦理登記,但項目所在地和機構所在地很多情況下不一致,并且是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出具售付匯證明。向項目所在地辦理登記的作用是什么?是不是增加了納稅人的納稅成本?
2、非居民企業辦理稅務登記,按照現在的做法,辦理稅務登記需要營業執照,可是很多情況下,非居民企業只是臨時到國內經營,不需要辦理營業執照,這種情況下如何辦理稅務登記?
答:向項目所在地辦理稅務登記是稅收征管法等相關法規的規定,這也是稅務機關加強稅源監控的一個有效手段。
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非居民來華臨時承包工程和提供勞務,不需要辦理工商登記的,也應該辦理稅務登記,遵從《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稅收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
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相關問題解答(二)
•非居民企業派其雇員至中國境內提供咨詢勞務,如果我國與該非居民企業所屬國間沒有簽訂協定,該如何征稅?要區分構成常設機構與否?是統一按25%的稅率征稅,還是按10%的稅率征稅?
答:與我國沒有簽訂稅收協定的國家和地區的企業派遣雇員到中國境內提供咨詢勞務,通常構成企業所得稅法意義上的機構、場所,應對歸屬于該機構、場所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適用25%的稅率,不再區分是否構成常設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