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令
國家稅務總局令
第19號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稅收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國家稅務總局第5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國家稅務總局局長:肖捷
二○○九年一月二十日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稅收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對非居民在中國境內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的稅收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 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 細則、中國政府對外簽署的避免雙重征稅協定(含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的稅收安排,以下統稱稅收協定)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 條 本辦法所稱非居民,包括非居民企業和非居民個人。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 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非居民個人是指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承包工程作業,是指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筑、安裝、裝配、修繕、裝飾、勘探及其他工程作業。
本辦法所稱提供勞務是指在中國境內從事加工、修理修配、交通運輸、倉儲租賃、咨詢經紀、設計、文化體育、技術服務、教育培訓、旅游、娛樂及其他勞務活動。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非居民在中國境內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稅收管理,是指對非居民營業稅、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事項管理。涉及個人所得稅、印花稅等稅收的管理,應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稅源管理
第一節 登記備案管理
第五條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工程作業或提供勞務的,應當自項目合同或協議(以下簡稱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手續。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稅款扣繳義務的境內機構和個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扣繳稅款登記手續。
境內機構和個人向非居民發包工程作業或勞務項目的,應當自項目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境內機構和個人發包工程作業或勞務項目報告表》(見附件1),并附送非居民的稅務登記證、合同、稅務代理委托書復印件或非居民對有關事項的書面說明等資料。
第六條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工程作業或提供勞務的,應當在項目完工后15日內,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項目完工證明、驗收證明等相關文件復印件,并依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第七條 境內機構和個人向非居民發包工程作業或勞務項目合同發生變更的,發包方或勞務受讓方應自變更之日起10日內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非居民項目合同變更情況報告表》(見附件2)。
第八條 境內機構和個人向非居民發包工程作業或勞務項目,從境外取得的與項目款項支付有關的發票和其他付款憑證,應在自取得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非居民項目合同款項支付情況報告表》(見附件3)及付款憑證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