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國稅發[2005]205號
成文日期:2005-12-23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加強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規范扣繳義務人的代扣代繳行為,維護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稅收有關規定,我局制定了《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現就貫徹執行中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實行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的重要意義
全員全額扣繳申報工作是新形勢下提升個人所得稅管理水平的突破口,也是個人所得稅稅制建設與征管改革的發展方向。各級稅務機關要進一步轉變觀念、統一思想,從構建和諧社會、落實科學發展觀、優化納稅服務、增強公眾納稅意識的角度,充分認識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二、完善配套措施,積極穩妥地分步推行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全員全額扣繳申報,涉及扣繳義務人和納稅人的數據信息多,工作量大。為此,各地稅務機關應積極創造條件,完善和健全制度,充分利用各種信息化手段進行管理,本著先重點行業、企業,后一般行業、企業,先納入管理后規范的原則,結合實際采取有效措施,有計劃、有步驟、積極穩妥地全力推進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管理工作。
三、加強稅法宣傳和輔導培訓,為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管理工作打下基礎
各地應通過多種形式和各種途徑加大宣傳力度,做好輔導培訓工作,進一步提高扣繳義務人和具體辦稅人員以及稅務干部的業務能力和水平。特別是要根據扣繳義務人的具體情況,有針對性、有重點地做好宣傳輔導工作,尤其突出扣繳義務人不履行義務應承擔法律責任的宣傳,以及辦稅人員扣繳工作具體操作的輔導。對尚未開展全員全額明細申報工作的扣繳義務人,各級稅務機關應加大宣傳力度,督促扣繳義務人盡早實行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在執行過程中,各地應及時掌握存在的問題,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決,并及時報告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規范扣繳義務人的代扣代繳行為,維護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扣繳義務人必須依法履行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義務。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以下簡稱扣繳申報),是指扣繳義務人向個人支付應稅所得時,不論其是否屬于本單位人員、支付的應稅所得是否達到納稅標準,扣繳義務人應當在代扣稅款的次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其支付應稅所得個人(以下簡稱個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項目和數額、扣繳稅款數額以及其他相關涉稅信息。
本辦法所稱扣繳義務人,是指向個人支付應稅所得的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 實行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的應稅所得包括: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六)財產租賃所得;
(七)財產轉讓所得;
(八)偶然所得;
(九)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
第五條 扣繳義務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個人的以下基礎信息:姓名、身份證照類型及號碼、職務、戶籍所在地、有效聯系電話、有效通信地址及郵政編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