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勞務營業稅處理詳解
近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了《關于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1號),規定了對有關營業收入可以實行一定程度的免營業稅和暫免營業稅的政策,明確了個人從事外匯等金融商品買賣、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等相關營業稅優惠政策。更重要的是,該文件對各界期盼已久的跨境勞務的營業稅處理事項進行了明確。
自2009年1月1日起實施的《營業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中,最重要的變化在于境內應稅行為確定原則的劃分,即只要提供或者接受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位于中國境內,則該項勞務要繳納營業稅。而在2009年之前,只有所提供的勞務發生在境內才會產生營業稅納稅義務。此次下發的財稅〔2009〕111號文件,自2009年1月1日起生效,其相關政策已經國務院批準,因此,可以看作是對《條例》的補充和調整。
財稅〔2009〕111號文件規定,對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外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文化體育業(除播映),娛樂業,服務業中的旅店業、飲食業、倉儲業,以及其他服務業中的沐浴、理發、洗染、裱畫、謄寫、鐫刻、復印、打包勞務,不征收營業稅。但需要提醒的是,在實踐中,上述行業的營業稅勞務的劃分及處理方式是不同的,納稅人應結合其所屬稅目,區別對待。
交通運輸業
1.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所有運輸業務(包括起運地不在境內的運輸業務)都屬于境內提供勞務,應繳納營業稅。
2.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從境內載運旅客或貨物出境的,屬于境內提供勞務,要繳納營業稅。
3.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外為境內單位或個人提供的運輸服務,對于起運地在境外但到達地在境內的業務,由于接受方在中國境內,應繳納營業稅。對于起運地在境外到達地也在境外的業務,屬于境外單位和個人完全發生在境外的勞務,由于運輸勞務不在財稅〔2009〕111號文件第四條第二款列舉的勞務范圍內,且接受方在中國境內,也應按規定繳納營業稅。
建筑業
1.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外提供的所有建筑業勞務都屬于境內提供勞務,應繳納營業稅。
2.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外提供的建筑業勞務免繳營業稅。
3.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提供的建筑業勞務,屬于境內提供勞務,應繳納營業稅。
4.境外單位和個人在中國境外為中國境內單位或個人提供的建筑業勞務,屬于完全發生在境外的勞務,是否需要繳納營業稅,政策規定尚不明確。
郵電通信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