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
時間:2010-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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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關于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簡稱該通知),并規定從2008年1月1日開始執行。筆者根據該通知文件精神,結合財稅工作實際,對一般企業(除保險企業以外,下同)如何理解該通知,作如下探討。
(一)手續費及傭金的含義
1、國稅發〔2000〕84號文對內資企業的規定原國稅發〔2000〕84號文對傭金的稅前扣除作過規定,第五十三條是這樣明確的:
納稅人發生的傭金符合下列條件的,可計入銷售費用:
(1)有合法真實憑證;
(2)支付的對象必須是獨立的有權從事中介服務的納稅人或個人(支付對象不含本企業雇員);
(3)支付給個人的傭金,除另有規定者外,不得超過服務金額的5%。
2、國稅發〔1999〕242號對外資企業的規定《關于從事房地產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242號)第二條明確規定:
上述外商投資企業向境外代銷、包銷企業支付的各項傭金、差價、手續費、提成費等勞務費用,應提供完整、有效的憑證資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方可作為外商投資企業的費用列支。但實際列支的數額,不得超過房地產銷售收入的10%。
3、財稅〔2009〕29號文的新規定
該通知對“手續費及傭金”的新規定,與原規定是不一致的。主要表現在以下兩方面:
(1)將名稱與內容進行了擴展
原規定僅僅指銷售傭金,而新規定不僅包括銷售傭金,而且還包括生產經營的手續費及傭金。因此,現在的稅前扣除項目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