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問題公告
時間:2012-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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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77號 發文日期:2011-12-26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經國務院批準,自2012年1月1日起,在部分地區部分行業開展深化增值稅制度改革試點,逐步將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為保障改革試點的順利實施,現將稅收征收管理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關于試點地區發票使用問題
(一)自2012年1月1日起,試點地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從事增值稅應稅行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除外)統一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一般納稅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統一使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貨運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
小規模納稅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接受方索取貨運專用發票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貨運專用發票。代開貨運專用發票按照代開專用發票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2012年1月1日以后試點地區納稅人不得開具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
(三)試點地區提供港口碼頭服務的一般納稅人可以選擇使用定額普通發票。
(四)試點納稅人2011年12月31日前提供改征增值稅的營業稅應稅服務并開具發票后,如發生服務中止、折讓、開票有誤等,且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的,應開具紅字普通發票,不得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對于需重新開具發票的,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專用發票(包括貨運專用發票)。
(五)試點地區從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的一般納稅人,應使用六聯增值稅專用發票或五聯增值稅普通發票,其中第四聯用作購付匯聯;從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的小規模納稅人開具的普通發票第四聯用作購付匯聯。
(六)為保障改革試點平穩過渡,上海市試點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除專用發票(包括貨運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以外發票的,在2012年3月31日前可繼續使用上海市地稅局監制的普通發票。
二、稅控系統使用有關問題
自2012年1月1日起,試點地區新認定的一般納稅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的納稅人除外)使用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提供貨物運輸服務的一般納稅人使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系統。試點地區使用的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為金稅盤和報稅盤。納稅人應當使用金稅盤開具發票,使用報稅盤領購發票、抄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