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2011年第30號
經認定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的進口料件,符合現行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可享受保稅政策。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企業可以向貨物進、出口地海關申請預約通關服務。
2011海關指導:海關總署公告2011年第30號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國發〔2011〕4號)精神,進一步推動我國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的發展,增強信息產業創新能力和國際競爭力,現將海關支持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有關政策規定和措施公告如下:
一、經認定的軟件企業進口所需的自用設備,以及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含軟件)及配套件、備件,不需出具確認書,不占用投資總額,除《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和《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征進口關稅,照章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
軟件企業向其所在地海關申請辦理免稅手續時,應當提交企業營業執照、相關主管部門認定有關企業為軟件企業的證明文件以及年審合格的證明文件等相關材料。企業未能按照規定向海關提交齊全、有效材料的,海關不予受理申請。
二、經認定的線寬小于0.25微米或投資額超過80億元人民幣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和經認定的線寬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其進口自用生產性原材料、消耗品,凈化室專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統,以及集成電路生產設備零、配件,可以繼續按照《海關總署關于集成電路生產企業進口自用生產性原材料等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署稅發〔2002〕328號)、《海關總署關于集成電路生產企業進口凈化室專用建筑材料等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署稅發〔2002〕329號)和《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信息產業部關于線寬小于0.8微米(含)集成電路企業進口自用生產性原材料、消耗品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04〕45號)的有關規定向企業所在地海關申請辦理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的相關手續。
三、經認定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的進口料件,符合現行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可享受保稅政策。
四、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需要臨時進口的自用設備(包括開發測試設備、軟硬件環境、樣機及部件、元器件等),經地市級商務主管部門確認,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可以向海關申請上述設備按暫時進境貨物監管,其進口稅收按現行法規執行。
五、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企業可以向貨物進、出口地海關申請預約通關服務。
六、本公告內容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