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
為轉變政府職能,優化納稅服務,提高管理水平,有效落實企業所得稅各項優惠政策,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現予以發布。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11月12日
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
第一條 為落實國務院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要求,規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以下簡稱優惠事項)辦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稅收減免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3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稅收優惠,是指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優惠事項,以及稅法授權國務院和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優惠事項。包括免稅收入、減計收入、加計扣除、加速折舊、所得減免、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減低稅率、稅額抵免、民族自治地方分享部分減免等。
本辦法所稱企業,是指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居民企業。
第三條 企業應當自行判斷其是否符合稅收優惠政策規定的條件。凡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向稅務機關履行備案手續,妥善保管留存備查資料。留存備查資料參見《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管理目錄》(以下簡稱《目錄》,見附件1)。
稅務總局編制并根據需要適時更新《目錄》。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備案,是指企業向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以下簡稱《備案表》,見附件2),并按照本辦法規定提交相關資料的行為。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留存備查資料,是指與企業享受優惠事項有關的合同(協議)、證書、文件、會計賬冊等資料。具體按照《目錄》列示優惠事項對應的留存備查資料執行。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省稅務機關)對《目錄》列示的部分優惠事項,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聯合補充規定其他留存備查資料。
第六條 企業對報送的備案資料、留存備查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第七條 企業應當不遲于年度匯算清繳納稅申報時備案。
第八條 企業享受定期減免稅,在享受優惠起始年度備案。在減免稅起止時間內,企業享受優惠政策條件無變化的,不再履行備案手續。企業享受其他優惠事項,應當每年履行備案手續。
企業同時享受多項稅收優惠,或者某項稅收優惠需要分不同項目核算的,應當分別備案。主要包括: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所得減免項目,以及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投資抵免稅額等優惠事項。
定期減免稅事項,按照《目錄》優惠事項“政策概述”中列示的“定期減免稅”執行。
第九條 定期減免稅優惠事項備案后有效年度內,企業減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按照以下情況處理:
(一)仍然符合優惠事項規定,但備案內容需要變更的,企業在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變更備案手續。
(二)不再符合稅法有關規定的,企業應當主動停止享受稅收優惠。
第十條 企業應當真實、完整填報《備案表》,對需要附送相關紙質資料的,應當一并報送。稅務機關對紙質資料進行形式審核后原件退還企業,復印件稅務機關留存。
企業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含一次性扣除)政策,通過填寫納稅申報表相關欄次履行備案手續。
第十一條 企業可以到稅務機關備案,也可以采取網絡方式備案。按照本辦法規定需要附送相關紙質資料的企業,應當到稅務機關備案。
備案實施方式,由省稅務機關確定。
第十二條 稅務機關受理備案時,審核《備案表》內容填寫是否完整,附送資料是否齊全。具體按照以下情況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