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修改為:“證券交易所、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依法履行職責要求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提供相關數據和資料”。
二、第十九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前款所稱投資者包括中國公民、中國法人、中國合伙企業及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章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本決定自2009年12月21日起施行。 《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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