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實施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保障股指期貨市場平穩、規范、健康運行,防范風險,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期貨公司管理辦法》和《關于建立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規定(試行)》等行政法規、規章及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業務規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期貨公司應當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和本辦法要求,評估投資者的產品認知水平和風險承受能力,選擇適當的投資者審慎參與股指期貨交易,嚴格執行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以下簡稱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各項要求,建立以了解客戶和分類管理為核心的客戶管理和服務制度。
第三條 投資者應當根據適當性制度的要求,全面評估自身的經濟實力、產品認知能力、風險控制與承受能力、審慎決定是否參與股指期貨交易。
第四條 期貨公司只能為符合下列標準的自然人投資者申請開立股指期貨交易編碼:
?。ㄒ唬┥暾堥_戶時保證金賬戶可用資金余額不低于人民幣50萬元;
(二)具備股指期貨基礎知識,通過相關測試;
(三)具有至少10個交易日、20筆以上的股指期貨仿真交易成交記錄,或者最近三年內具有10筆以上商品期貨交易成交記錄;
?。ㄋ模┎淮嬖趪乐夭涣颊\信記錄;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交易所業務規則禁止或者限制從事股指期貨交易的情形。
期貨公司除按上述標準對投資者進行審核外,還應當按照交易所制定的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操作指引,對投資者的基本情況、財務狀況、誠信狀況和相關投資經歷等進行綜合評估,不得為綜合評估低于規定標準的投資者申請開立股指期貨交易編碼。
第五條 期貨公司只能為符合下列標準的一般法人投資者申請開立股指期貨交易編碼:
?。ㄒ唬﹥糍Y產不低于人民幣100萬元;
?。ǘ┥暾堥_戶時保證金賬戶可用資金余額不低于人民幣50萬元;
(三)具有相應的決策機制和操作流程;
(四)相關業務人員具備股指期貨基礎知識,通過相關測試;
(五)具有至少10個交易日、20筆以上的股指期貨仿真交易成交記錄;或者最近三年內具有10筆以上商品期貨交易成交記錄;
(六)不存在嚴重不良誠信記錄;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交易所業務規則禁止或者限制從事股指期貨交易的情形。
期貨公司為其他經濟組織申請開立股指期貨交易編碼的,參照本條執行。
第六條 期貨公司只能為獲得監管機構或者主管機關批準從事股指期貨交易的特殊法人投資者申請開立股指期貨交易編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