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修改《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內部控制指引》的決定(4)
(四)客戶因自身債權債務原因,導致其資產被凍結、查封、劃扣等重大事項時,證券公司應當及時通知客戶。
第十九條 證券公司應當加強對融資融券業務的風險監控和業務稽核。風險監控和業務稽核應當覆蓋事前、事中、事后的各個環節。
風險監控部門應當對融資融券業務進行實時監控和風險量化分析,對高風險賬戶比例情況、壞賬情況、集中度、賬戶限額等進行分析評估,提出相應的控制措施,并對與客戶簽訂融資融券合同、審批客戶信用額度、強制平倉等重大事項出具意見。
第二十條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以凈資本為核心的融資融券業務規模監控和調整機制:
(一)根據監管要求和自身財務狀況,合理確定向全體客戶、單一客戶和單一證券的融資、融券的金額占凈資本的比例等風險控制指標。
(二)對凈資本、流動性、資產負債等主要財務指標進行監測,并根據指標變化情況,及時調整融資融券業務規模。
(三)通過集中風險監控系統實時監控客戶融資融券未補倉規模,并通過調整融資融券業務規模使公司凈資本等主要財務指標符合監管要求。
第二十一條 證券公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管要求,制定融資融券業務會計處理制度,審慎評估融資融券業務可能帶來的壞賬風險,在當期足額計提有關損失準備,并在會計報表中充分披露。
第二十二條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融資融券業務內部報告制度,明確業務運作、風險監控、業務稽核及其他有關信息的報告路徑和反饋機制。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融資融券業務的信息報送制度,指定專人負責有關信息的統計與復核,保證向證監會及自律組織報送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三條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客戶檔案管理制度,加強對融資融券業務客戶資料的管理。對資信不良、有違約記錄的融資融券業務客戶,證券公司應當記錄在案,并及時向中國證券業協會報告。
第二十四條 本指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